近日,《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印發,對海上風電項目空間布局、節約集約、用海審批、生態用海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規定和要求。
《通知》出臺基于怎樣的背景?有何現實意義?管理者和用海者需要重點把握哪些事項?對此,自然資源部海域海島管理司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出臺背景——落實“雙碳”行動、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要求
海上風電作為重要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對于促進沿海地區能源結構調整優化具有重要意義。為促進海上風電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海域空間資源的科學合理利用,2016年國家海洋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海上風電用海管理的意見》(國海規范〔2016〕6號)。但隨著近年來我國海上風電快速發展,用海規模不斷擴大,近岸海域可開發利用資源趨于飽和,不同行業用海矛盾日益加劇,新的用海問題也不斷顯現,現有相關政策已難以滿足實際用海管理需求,亟須進行修訂完善,從國家層面出臺指導性政策進一步規范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管理。
2024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明確要求“大力發展非化石能源,加快西北風電光伏、西南水電、海上風電、沿海核電等清潔能源基地建設”“加強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提升海域空間利用效率”。
這次印發的《通知》貫徹落實了上述文件要求,既明確要強化規劃管控、統籌協調海上風電項目空間布局,又突出要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優化用海審批程序、提升項目生態用海水平,旨在進一步規范海上風電用海管理,促進海上風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有利于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和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
出臺意義——有效促進海上風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據介紹,《通知》的印發深入契合海上風電產業發展和用海管理現實需要。隨著海上風電技術迅速發展,海上風電呈現出從近海、淺海走向遠海、深海的趨勢,風電升級改造用海需求不斷增多,海上風電用海控制指標、審批程序以及生態用海要求亟須進一步完善。在充分了解國內外海上風電管理政策并吸納地方相關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通知》從國家層面對海上風電項目管理中涉及的空間布局、節約集約、用海審批、生態用海等問題予以進一步指導和規范,可有效促進海上風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空間布局——強化規劃管控
《通知》對海上風電項目空間布局做了具體規定。一是強調海上風電項目用海必須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海岸帶專項規劃,海上風電場應在可再生能源用海區或兼容風電用海的功能區選址;二是嚴格限制在渤海中部等開發強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規劃建設;三是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態區域布局;四是對海上風電場離岸距離和水深等要求進行明確細化,推進海上風電向深水遠岸布局。五是明確充分做好規劃銜接,依托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對海上風電發展規劃中的項目進行嚴格審查把關。
節約集約——控制用海規模
《通知》結合風電產業技術迭代發展現狀,完善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節約集約控制指標和用海界定標準。一是區分單個風機裝機容量大小對單位裝機容量風電場用海面積進行了規定。二是結合地方后續海上風電發展需求,明確統一規劃、集中布置海上送出工程輸電電纜通道和登陸點,充分利用已有電纜通道和登陸點布局新建項目;同時強調風電場內集電電纜應同向布置,增加風機間海域空間復合利用可行性。三是優化用海界定標準,將風機用海確權范圍的半徑由統一的外擴50米調整為風機葉片投影最大長度。四是鼓勵立體復合利用,支持在已確權的海洋油氣開發區、深遠海養殖區等已開發利用海域建設海上風電,鼓勵新增海上風電項目用海采用“風電+”的綜合開發利用模式實現“一海多用”。五是有序實施升級改造,提出在風電場整體范圍不變、經論證用海方案可行的前提下,通過機組擴容、風機升級或風機位置優化調整等方式對已有項目進行升級改造。
用海審批——優化工作程序
《通知》從海域使用論證、用海審批程序、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等方面對海上風電項目用海審批進行優化。一是海域使用論證方面,要求重點關注項目選址合理性、用海面積合理性、資源生態影響、漁業生產影響、是否存在權屬重疊、是否涉及違法用海以及對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國家海洋權益的影響等;強調加強海上風電項目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質量控制。二是用海審批方面,強調了報國務院審批、由地方人民政府審批的海上風電項目用海審批權限。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必須選劃在生態保護紅線內的電纜通道,可經一次性評估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相關認定意見,利用該通道的海上風電項目報批時可不再出具單獨認定意見。三是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面,要求加強省級管理海域范圍內海域使用權出讓和競爭性配置的銜接,提出應采取與項目競爭性配置同步、聯合或整體組織實施的方式開展市場化出讓,同時鼓勵地方創新管理機制、探索實行海上風電項目“凈海出讓”制度。
生態用海——加強用海監管
《通知》要求海上風電項目用海過程中應加強生態保護修復,明確相關管理部門強化對項目用海的事中事后監管。一是根據項目建設的生態影響和所在地區實際進行系統性考慮、整體設計,在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中要針對性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態保護修復措施。二是明確各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自然資源部各海區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原則,加強對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監督管理,督促用海單位履行生態用海責任,按要求長期開展生態跟蹤監測,并開展用海后評估,探索開展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標準和機制研究。三是強調要嚴格按照項目用海批復施工建設,嚴禁超范圍用海和隨意調整用海方案,出于施工安全考慮或受海洋地質等條件限制,允許在原批準風機用海范圍內調整風機塔架位置和在風電場內優化海纜布局,并在海上工程建設完成后按要求履行相關變更手續。
為加強政策的有效銜接,《通知》明確文件印發前已受理海域使用(含用海預審)申請或已批準海域市場化出讓方案的海上風電項目可按原有相關規定繼續辦理用海手續。
作者: 來源:自然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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