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形勢下的新能源開發資源配置,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推動自治區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上網消納新能源項目競爭性配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從5月 22 日起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其中,關于項目建設和監管要求,《意見稿》提出,項目納入年度批次建設規模后,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履行核準(備案)手續,禁止超建設規模核準(備案)項目,禁止拆分規模核準(備案)項目。
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上網消納新能源發電項目
競爭性配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形勢下的新能源開發資源配置,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推動全區新能源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明確規定通過競爭性配置確定投資主體的上網消納風電、光伏項目,不包括市場化并網項目和分布式新能源項目。此類項目上網電量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上網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項目投資風險由投資企業自主承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競爭性配置,指通過競爭性比選、優選等方式,擇優確定年度新增上網消納新能源項目及有關開發企業。鼓勵各類央企、國企和民營企業按要求參與競爭性配置,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公平競爭。
第二章 自治區統籌確定開發規模和布局
第四條 省級電網企業根據經營區內新能源總規模、新能源利用率、用電負荷增速、調節性電源建設、電網工程規劃建設等,原則上每年11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各盟市上網消納新能源項目年度建設規模、可接入站點容量及風光比例、建設時序等有關建議。
第五條 自治區能源局根據全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等,結合電網企業消納空間測算結果和實施建議,原則上每年12月底前研究確定下一年度全區新增上網消納新能源審批總規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分兩批次印發上網消納新能源項目建設方案,確定分盟市年度批次項目建設規模、風光比例、接入站點和有關要求。
第六條 分盟市年度上網消納新能源建設規模兼顧資源稟賦、電網接入空間和地區新能源消納能力。電網企業要加強電網建設,提升新能源接入能力;各盟市應加強招商引資和重點負荷項目建設,增強地區新能源消納能力。鼓勵開發資源規模小、上網消納壓力大的盟市優先布局市場化消納新能源項目,實現資源開發與產業發展協同互促綜合效益最大化。
第三章 盟市確定項目并優選開發企業
第七條 盟市能源主管部門依據自治區上網消納新能源項目建設方案,按照單個項目規模不低于10萬千瓦,會同省級電網企業研究確定本地區年度批次具體項目規模、選址。
第八條 各盟市確定年度批次項目規模和選址后,應在自治區級相關平臺發布優選開發企業公告,按照公平公正、科學客觀的原則,制定優選規則,組織優選項目開發企業。
第九條 參與優選的投資企業應按要求編制項目建設方案,明確站點風光資源條件、電站建設方案、接網方案、經濟性測算分析、技術先進性等內容,附有關部門出具的電站場址限制性因素排查意見,逐級報送盟市能源主管部門。
第十條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年度批次上網消納新能源項目開發企業優選。綜合考量候選企業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部署要求、投資實力、項目建設方案、新能源投資建設業績、已獲批新能源項目建設和投運情況等,形成本地區年度批次項目及開發企業清單,取得省級電網支持意見并經本盟市政府審定后,報送自治區能源局。
第十一條 鼓勵盟市間加強溝通協作,依據發展需要謀劃建設跨盟市新能源互濟合作項目。支持新能源開發資源受限、消納空間不足的盟市,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突破地域限制,與其他盟市開展合作共建,雙方協商明確權利義務,聯合申報項目及優選開發企業,共同推進新能源產業發展。
第四章 自治區審核納規并公布
第十二條 自治區能源局負責組織審核各盟市申報項目的技術方案、建設條件等,形成年度批次項目納規清單,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通過后由自治區能源局印發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納規重點審核申報資料真實完整性、技術方案可行性等,嚴禁申報資料弄虛作假、技術方案與實際不符、開發企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項目通過審核,納入建設規模。
第五章 項目建設和監管要求
第十四條 項目納入年度批次建設規模后,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履行核準(備案)手續,禁止超建設規模核準(備案)項目,禁止拆分規模核準(備案)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應于核準(備案)2年有效期內實質性開工建設,確需延期開工的,應按規定履行延期手續。核準(備案)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時間最長為1年。核準(備案)逾期未開工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清理廢止。
第十六條 項目納入建設規模后,開發企業要嚴格按照批復方案和核準(備案)要求開展項目建設,5年內不得轉讓項目或股權;同一集團內業務調整等確需變更項目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按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落實屬地責任,確保項目按期并網。對于項目建設推進和監管不力的盟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取消下一年度上網消納新能源規模。
第十八條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開發秩序,按規定做好本地區上網消納新能源項目核準(備案)、并網投產、運行監管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調整,與國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