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優化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湖南省分時電價政策進行了優化調整,自2025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一、執行范圍
(一)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監獄生產企業及城鄉供水企業生產、廣播電視臺無線發射合(站)、轉播合(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等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外,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業用電用戶執行分時電價。
(二)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且不適宜錯峰用電的工商業單一制用電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平均電價;污水處理廠、醫院、農業生產用電用戶、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以下的工商業用電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或平段電價以上選擇確認后保持一年不變,除新裝用戶外均為次月生效:用戶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按原方式計費。
二、時段劃分
(一)全年按每日 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具體時段劃分如下:
低谷:00:00-6:00,12:00-14:00;
平段:6:00-12:00,14:00-16:00;
高峰:16: 00-24: 00.
(二)對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每年1月、7月、8月、12月實施季節性尖峰電價。其中,7月、8月尖峰時段為20:00-24:00;1月、12月尖峰時段為18:00-22: 00.
三、浮動比例
(一)工商業用電用戶。平段電價由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其中,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輸配電價中的容(需)量電費不參與浮動。高峰、平段、低谷浮動電價比為1.6: 1:0.4,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再上浮 20%。
(二)選擇執行分時平均電價的工商業單一制用電用戶。用電價格由平段電價和分時平均浮動電價構成,分時平均浮動電價按 0.07 元/千瓦時標準執行。
(三)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農業生產用電用戶。平段電價為目錄銷售電價,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電價浮動比例與工商業用電一致,目錄銷售電價中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通知要求做好市場交易與分時電價政策的銜接,各時段市場交易價格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時電價政策要求的,結算時上網電價按我省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作者: 來源: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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