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湖南能源監管辦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湖南新能源消納監測統計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消納監測分析和監管,保障與電力市場建設運營優化銜接,規范新能源消納監測統計工作,促進湖南新能源消納和新能源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風電場利用率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等文件,湖南能源監管辦組織編制了《湖南新能源消納監測統計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細則適用于并入湖南電網、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集中式新能源場站(風電、光伏,下同),具備條件的分布式、分散式新能源發電項目參照執行。
相關意見建議請于8月1日前反饋至電子郵箱schnb@nea.gov.cn。
湖南新能源消納監測統計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消納監測分析和監管,保障與電力市場建設運營優化銜接,規范新能源消納監測統計工作,促進湖南新能源消納和新能源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風電場利用率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2〕49號)、《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1〕57號)、《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等文件,結合湖南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并入湖南電網、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集中式新能源場站(風電、光伏,下同),具備條件的分布式、分散式新能源發電項目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界定的新能源可發電量指排除內部設備故障、缺陷或檢修等自身原因引起受阻,不考慮站外約束情況下新能源場站能夠發出的電量,
具體如下:
(一)新能源場站出力受限時,新能源場站可發電力及可發電量按照《風電場利用率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和《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計算;
(二)新能源場站出力未受限時,可發電力等于實發電力,可發電量等于實發電量。
第四條 本細則界定的新能源受限電量是指排除站內設備故障、缺陷或檢修等自身原因影響后可發而未發出的電量,受限電量包括系統原因受限電量和特殊原因受限電量。
(一)系統原因受限電量是指新能源受電力系統用電負荷及調峰能力、網架約束、安全穩定運行等因素影響可發而未能發出的電量。
(二)特殊原因受限電量包括市場化交易決策不當受限、計劃檢修受限、不可抗因素受限、并網調試受限、并網技術條件不足受限及其它特殊原因受限等。
第五條 新能源場站受限時段以調度自動化AGC系統下達限電指令和解除限電指令的時間為準,AGC指令小于當時新能源實際出力時視為該時刻存在出力受限,應進行標識,電力調度機構應準確記錄限電時間、出力限值和原因。
第六條 新能源受限出力的計算與電力市場運行銜接,當新能源場站存在出力受限時,受限出力計算方法如下:
(一)省內現貨市場運行時。取新能源場站超短期預測、出清電力執行允許偏差下限、實發電力比對計算受限電力,采樣頻次15分鐘/次,受限電量為受限電力的積分。其中,超短期預測及出清電力均取實時運行時刻未來15分鐘的值,出清電力執行允許偏差下限按照電力現貨市場規則參數留取。
受限電力計算方法如下:
1.若出清電力允許偏差下限≤實發電力<超短期預測,且出清電力<超短期預測,認為新能源場站出力受限:
受限電力=可發電力-實發電力
2.若實發電力<出清電力允許偏差下限或實發電力≥超短期預測,或出清電力=超短期預測,認為新能源場站出力未受限:
可發電力=實發電力
受限電力=0
(二)省內現貨市場未運行時。新能源場站受限時段,受限電力等于可發電力減實發電力,取新能源場站可發電力、實發電力計算受限電力,采樣頻次15分鐘/次。
第七條 受限電量計算方法如下:
受限電量=可發電量-實際發電量
因系統原因受限電量=受限電量-特殊原因受限電量
特殊原因受限電量包括以下情況:
1.因臺風、地震、洪水、覆冰、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能發出的電量。
2.因新能源場站送出輸變電設備計劃檢修導致未能發出的電量。
3.因新能源場站出力超出審批(備案)容量而未能發出的電量。
4.因新能源處于并網調試運行期或自動發電控制系統(AGC)測試階段、新能源以臨時方案接入系統時輸送功率超過輸變電設備送電極限。
5.因并網技術條件不滿足相關標準要求,或違反并網管理要求等原因進行整改的,未整改前和在整改期間未能發出的電量。
6.市場化方式并網新能源場站因未落實并網條件導致未能發出的電量。
7.因市場化交易決策不當導致的出力受限導致未能發出的電量,現階段指新能源場站參與電能量市場因報價原因導致未能發出的電量,按照《市場化交易決策不當受限電量計算辦法(試行)》計算(附件1)。
8.因重大工程施工、重大社會活動、執行特殊保電任務導致未能發出的電量。
多種特殊原因同時產生受限電量時,統計時按照主要原因歸納為上述某一類情況。
第八條 單個新能源場站利用率和地區新能源(風電、光伏)利用率區分兩種情況按以下公式計算:
(一)考慮全部原因受限利用率
單個新能源場站利用率=新能源場站實際發電量/新能源場站可發電量
地區新能源(風電、光伏)利用率=∑新能源(風電、光伏)實際發電量/∑新能源(風電、光伏)可發電量
(二)僅考慮系統原因受限利用率
單個新能源場站利用率=(新能源場站可發電量-新能源場站系統原因受限電量)/新能源場站可發電量
地區新能源(風電、光伏)利用率=(∑新能源<風電、光伏>可發電量-∑新能源<風電、光伏>系統原因受限電量)/∑新能源(風電、光伏)可發電量
第九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定期對新能源場站提供數據的準確性、合理性進行校核,并定期在出力不受限時段對所數據準確性進行測試,偏差較大時及時調整。新能源場站出力受限時,新能源企業和電網企業應相互配合按照本細則和附件中的統計要求做好受限電量統計工作。鼓勵新能源場站在SCADA或功率預測系統中建立與本細則規定受限電量計算方法一致的統計模塊,提升數據統計的準確性。
第十條 集中式新能源場站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月度發電信息表(附件2)報送至相應電力調度機構,同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填報。
第十一條 省電力公司對所屬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轄范圍內集中式新能源場站每月報送數據進行匯總、整理、分析和校核,并于每月8日前向對應新能源場站披露消納統計數據,反饋消納數據發電信息表。
第十二條 新能源場站對省電力公司披露結果存在異議的,每月10日前向對應電力調度機構反饋,聯系提供相關依據進行校驗修正;對校驗修正結果仍有異議的,可申請湖南能源監管辦督促進一步校核。
第十三條 省電力公司在每月15日前通過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報送國家能源局,并向湖南能源監管辦報送全省新能源場站月度發電信息報表(附件3)。省電力公司保留新能源消納統計運行相關數據5年以上,以備抽查。
第十四條 省電力公司參照本細則相關規定對全省分布式、分散式發電項目消納情況進行統計,分布式光伏項目消納情況按照《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第四條分類按地區進行統計(附件4),分散式風電項目消納情況按地區進行統計(附件5),統計情況每月15日前與全省新能源場站月度發電信息報表一同報送湖南能源監管辦。
第十五條 省電力公司按照本細則要求建立新能源消納監測統計技術支持系統,并將技術支持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相關技術支持系統的建設和運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4年第27號)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 新能源消納情況發布需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
第十七條 相關單位按照本細則計算新能源消納情況,如實完整報送統計數據,未按要求報送、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的,由湖南能源監管辦按照《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湖南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市場化交易決策不當受限電量計算辦法(試行)
一、省內現貨市場運行,未參與省間現貨交易
取實時市場中新能源場站96點多段累計申報電力(累計不超過超短期預測)、第1段和中標區段的申報價格、出清電力和省內現貨交易市場允許申報的最低價格(按照市場參數留取)。場站發生出力受限時,將交易時段場站申報電力根據申報價格由低到高累加,申報價格最低的是第1段,現貨出清電力所在的區段就是中標區段(如圖1所示)。
圖1 市場化決策不當受限出力計算(省內現貨市場)
因市場化交易決策不當導致的特殊原因受限電量按如下方法計算:
(1)若某場站第1段的申報價格=市場允許申報最低價格,且現貨出清電力=0,則該場站特殊原因受限電力為零。
(2)若某場站中標區段的申報價格=市場允許申報最低價格,且現貨出清電力>0,則此時中標區段必定為第1段,則該場站特殊原因受限電力=min{(總申報電力-第1段申報電力),受限電力}。
(3)若某場站中標區段的申報價格>市場允許申報最低價格,則該場站特殊原因受限電力=min{(總申報電力-現貨出清電力),受限電力}。
當日場站在受限時段的特殊原因受限電力積分之和即為當日特殊原因受限電量。
二、省內現貨市場運行,且參與省間現貨交易
因省間現貨和省內現貨市場同時產生特殊原因受限電量時,統計時按照主要原因歸納為一類進行特殊原因受限電量計算。
三、省內現貨市場未運行,但參與省間現貨交易
取省間現貨交易系統中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的新能源場站96點總申報電力、第1段和中標區段的申報價格、出清電力和省間現貨交易市場允許申報的最低價格(按照市場參數留取)。場站發生出力受限時,將交易時段場站申報電力根據申報價格由低到高累加,申報價格最低的是第1段,現貨出清電力所在的區段就是中標區段(如圖2所示)。
場站因市場化交易決策不當導致的特殊原因受限電量按如下方法計算:
(1)若存在場站第1段的申報價格=市場允許申報最低價格,且全省現貨出清電力=0,則所有場站特殊原因受限電力為零。
(2)若某場站中標區段的申報價格=市場允許申報最低價格,且現貨出清電力>0,則此時中標區段必定為第1段,則該場站特殊原因受限電力=min{(總申報電力-第1段申報電力),受限電力}。
(3)若某場站中標區段的申報價格>市場允許申報最低價格,則該場站特殊原因受限電力=min{(總申報電力-現貨出清電力),受限電力}。
當日場站在受限時段的特殊原因受限電力積分之和即為當日特殊原因受限電量。
圖2 市場化決策不當受限出力計算(省間現貨市場)
作者: 來源:湖南監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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