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肅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甘肅省關于建立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公告表示,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甘肅實際,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起草了《甘肅省關于建立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為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8日。
甘肅省關于建立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蘭州新區經發局,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甘肅省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關發電企業、電網側新型儲能:
為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電價的機制,保障電力安全穩定運行,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優化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25-2027年)》(發改能源〔2024〕180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電力市場運行情況,現就建立甘肅省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為支持“沙戈荒”大基地建設,適應新型電力系統能源安全和綠色轉型的發展需要,支持煤電向基礎保障性和系統調節性電源并重轉型,推動新型儲能有序發展,充分發揮支撐調節作用,逐步構建起有效反映各類電源電量價值和容量價值的兩部制電價。堅持系統設計,深入改革,凡是能放給市場的堅決放給市場,防止電價大幅波動;堅持完善市場,穩定預期,構建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容量市場等多層次電力市場體系,穩定發電側市場預期;堅持公平公正、責任共擔,對發電側系統容量按貢獻予以補償,全體工商業用戶公平承擔。基于我省電力現貨市場已正式運行,建立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
二、實施范圍
本機制適用于不同類型機組,考慮到風電、光伏在用電高峰時段提供可靠電力供應的能力有限,抽水蓄能電站尚處于建設初期,實施范圍暫包括合規在運的公用煤電機組、電網側新型儲能,均不含直流配套電源。
合規在運的公用煤電機組清單根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明確煤電容量電價使用范圍有關事項的暫行通知》(國能綜通電力〔2023〕141號)要求,由省能源局會同省工信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認定并書面告知相關發電企業和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同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抄送國家能源局甘肅監管辦公室,并適時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燃煤自備電廠、不符合國家規劃的煤電機組,以及不滿足國家對于能耗、環保和靈活調節能力等要求的煤電機組,不執行容量電價機制。
新型儲能是指除抽水蓄能以外的新型儲能技術,包括新型鋰離子電池、液流電池、飛輪、壓縮空氣、氫(氨)儲能、熱(冷)儲能等。電網側新型儲能清單由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負責梳理匯總后,書面報送省能源局審核認定發布,清單抄報國家能源局甘肅監管辦公室,并適時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三、容量需求和有效容量核定
(一)容量需求。容量需求按當年系統凈負荷曲線(省內用電負荷加外送電量減去風電、光伏出力、可中斷負荷容量,下同)的最大值所在時刻對應的省內用電負荷、外送容量需求(不含祁韶配套電源的送電容量)、備用容量之和減去可中斷負荷容量計算確定。
(二)有效容量。有效容量為煤電機組、電網側新型儲能、風電、光伏、水電等電源的有效容量之和。煤電機組的有效容量根據煤電機組銘牌容量扣除廠用電后確定。電網側新型儲能的有效容量根據滿功率放電時長/6×額定功率并扣除廠用電后后確定。風電、光伏機組的有效容量根據裝機容量扣除廠用電后的7%、1%確定。水電機組的有效容量根據裝機容量扣除廠用電后,蓄水式按98%、徑流式按32%確定。
(三)容量供需系數。容量供需系數為容量需求與有效容量的比值,數值大于1時取1。
四、容量電價標準
市場初期,煤電機組、電網側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標準暫按每年每千瓦330元執行,執行期限2年。執行期滿后,根據市場運行情況、機組運行成本等另行測算確定。
五、容量電費分攤
容量電費按照月度外送電量(不含直流配套電源)和省內全體工商業用戶月度用電量比例分攤,由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按月發布、滾動清算。其中,月度外送電量(不含直流配套電源)對應的容量電費由電源企業與受端省份協商確定;省內工商業用戶對應的容量電費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當月用電量比例分攤。其中:省內工商業用戶對應的容量電費由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負責收取,實行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用,在系統運行費用下設“發電側容量電費”科目。
六、容量電費結算
煤電機組、電網側新型儲能按照月度申報容量獲得容量電費。容量電費=申報容量×容量電價×容量供需系數。煤電機組、電網側新型儲能按月向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申報,申報容量不得超過其有效容量。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計算容量電費并按月結算。新建煤電機組、電網側新型儲能自投運次月起執行容量電價機制。
七、容量電費清算
為科學精準體現發電側對電力系統提供的容量支撐作用,確保容量補償的有效性,根據補償的容量電費上限最小值,按年對煤電機組、電網側新型儲能已發生的容量電費進行清算。單臺容量電費補償上限取當年凈負荷達到最大凈負荷90%以上時段對應可調出力最小值。清算的容量電費在次年平滑逐月分攤。
八、容量電費考核
煤電機組、電網側新型儲能運行期間,月內發生三次非停,扣減當月容量電費;全年有三個月發生,扣減全年容量電費。
九、調整現貨市場價格機制
實施容量電價機制對發電側進行全容量成本補償后,現貨市場申報價格下限設置為0.04元/千瓦時,上限設置為0.5元/千瓦時;出清價格下限設置為0.04元/千瓦時,出清價格上限設置為1元/千瓦時。現貨市場限價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我省電力市場運行實際動態調整。
十、核定煤電機組成本補償價格
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煤電機組發電成本核定辦法,對于煤電機組因參與電能量市場產生且無法在電能量市場中回收的成本,基于“補償發電成本”原則,合理確定補償價格。成本補償費用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當月用電量比例分攤。
啟動成本。以煤電機組申報為準,申報上限考慮啟動過程中消耗的燃料、廠用電以及機組壽命折損費用等,通過成本調查確定。
機組空載成本。以煤電機組申報為準,申報上限按照空載燃料消耗量、機組性能系數、總燃料成本乘積方法,通過成本調查、燃料成本變動情況等按月調整。
必開機組成本。必開機組(不含供熱必開)運行期間,現貨市場價格不足以覆蓋機組運行平均變動成本時予以補償,通過成本調查、燃料成本變動情況等按月調整。
上抬補償。對煤電機組參與調頻市場或接受調度指令,無法執行電能量市場出清結果,電能量收益無法覆蓋平均變動成本產生的虧損予以補償,通過成本調查、燃料成本變動情況等按月調整。
十一、加強工作協同
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電力監管機構、能源主管部門、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成立發電成本調查專項工作小組,開展機組相關成本核定和監測工作。相關部門和企業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定期組織召開專項工作例會,對工作開展情況、遇到的各類問題及時溝通協調、跟蹤解決,確保成本調查和容量電價機制平穩實施。
十二、建立工作機制
省發展改革委按月發布全省電煤到廠加權平均價格。發電企業應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電力監管機構提交機組燃料耗量特性、燃料到廠價格、運營與維護成本等相關成本數據,按月報送燃料到廠價格、運維成本等變化較頻繁的成本數據,按年報送機組燃料耗量曲線及啟動成本等一定周期內無明顯變化的成本數據。燃料耗量特性可通過測試不同工況和出力水平下的實際燃料耗量確定,由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發電企業報送的各類成本數據進行評估和審核,發布省內典型機組的燃料耗量特性曲線、機組啟動成本、空載成本等標準,并定期更新。
十三、強化市場監管
電力監管機構會同省發展改革委,開展容量電價機制執行情況和電能量市場申報價格監管。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應在發電成本調查結果的基礎上,建立全省各發電企業成本數據庫,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全省電煤到廠加權平均價格,在電能量市場出清階段,對比機組申報價格和理論成本,對是否存在通過行使市場力來抬高價格、獲取超額收益情況進行預判。如發現申報價格明顯高于理論成本的,立即向省發展改革委、電力監管機構上報機組名稱、所屬企業、申報價格及理論成本等信息,經批準后實行報價替換措施(以理論成本替換該機組申報價格)。省市場監管局、電力監管機構按職能對違規的發電企業進行約談和處罰,并公開披露問題企業名單。
十四、及時宣傳引導
各相關政府部門、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發電企業、售電公司要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向電力用戶充分闡釋建立容量電價機制對發揮煤電和新型儲能支撐調節作用、促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重要意義,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確保政策有序執行。各相關政府部門和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要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及時處理政策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2年。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規定執行。《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甘肅監管辦公室關于實施煤電容量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4〕14號)同步廢止。
作者: 來源:甘肅省發改委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