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推動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工信部對《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本)》。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規定,鋰離子電池行業的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管理、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已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鋰離子電池(含配套)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拆除關閉,或嚴格控制規模、逐步遷出。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技術水平低的鋰離子電池(含配套)項目。對促進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加強組織論證。
根據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公示及公告,發布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鋰離子電池行業企業申請材料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規范條件執行情況。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除外)、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生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