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土地要素配置,支持新經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用地,國土資源部發布《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于光伏業核心關注的用地問題,指引明確,光伏發電站項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設光伏方陣的,可按原地類認定和管理。其中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調查成果認定,光伏方陣用地面積按照《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核定。
原標題:國土資源部:光伏項目使用未利用地 可按原地類認定和管理
來源:北極星太陽能光伏網
為優化土地要素配置,支持新經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用地,國土資源部發布《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于光伏業核心關注的用地問題,指引明確,光伏發電站項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設光伏方陣的,可按原地類認定和管理。其中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調查成果認定,光伏方陣用地面積按照《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核定。
此外,對包括分布式光伏在內的布點分散、單體規模小、對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有密切依附關系的產業配套設施,允許在新供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時,將其建設要求納入供地條件。但是須遵守地役權,即在已有使用權人的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上布設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指引全文如下:
為優化土地要素配置,培育發展新動力,支持穩增長、調結構、促就業,依據國家和部關于新經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用地政策,制定本指引,供地方各級特別是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工作中使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產業用地政策含義)產業用地政策是指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針對特定行業制定的專項用地政策。相關政策清單見附錄,并可在中國政府網(www.gov.cn)和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www.mlr.gov.cn)查詢。
上述“特定行業”,不包括房地產業。
本指引適用于上述特定行業涉及的土地供應、開發利用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供應計劃編制及登記等工作。
第二條(基本原則)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產業用地政策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符合用地分類國家標準和土地使用標準,堅持規劃確定用途、用途確定供應方式、市場確定供應價格、用地主體一視同仁原則。
第三條(本指引的細化與更新)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按照本指引,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細化實施措施,推進產業用地政策落實。
對本指引印發后國家和部新出臺的產業用地政策,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自行納入本指引適用范圍。
作者: 來源:北極星太陽能光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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