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落實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政策確實存在困難的地區,相關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經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同意后,研究制定合理的解決措施,確保執行政府定價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小時數逐年增加,直至達到國家制定的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標準。
2017年8月21日,國家發改委就《關于印發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有關管理辦法的通知》(下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包括《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編制暫行辦法》、《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保障實施暫行辦法》、《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申報下達管理暫行辦法》、《電網企業及交易機構實施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目標責任考核暫行方案》等4個附件。
9號文配套文件之一《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中提到建立優先購電、優先發電制度;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2017年3月29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再次聯合發布《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294號)。據了解,《管理辦法》意在進一步落實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
其中,附件之一《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保障實施暫行辦法》(下稱“辦法”)中多條涉及計劃與市場的銜接事宜。比如,“辦法”提到,省內優先發電計劃執行政府定價和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比例,由各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根據電源特性和供需形勢等因素,結合電力體制改革進程,分類確定。
其中,對于落實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政策確實存在困難的地區,相關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經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同意后,研究制定合理的解決措施,確保執行政府定價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小時數逐年增加,直至達到國家制定的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標準。
早前發布的294號文中提到,允許優先發電計劃指標有條件市場化轉讓。“辦法”再次明確,優先發電計劃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部分,如不能實現簽約,指標可市場化轉讓給其他優先發電機組。指標市場化轉讓可在本地進行,也可以跨省跨區開展。如指標無法轉讓,則由電網企業參考本地區同類型機組平均購電價格購買。滿足電網安全需要及熱電聯產機組優先發電計劃指標不允許轉讓,如不能實現簽約由電網購買。
同時,“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九條指出,若優先發電計劃中執行政府定價部分規模大于優先購電計劃,多發電量由電網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出售;若優先購電計劃規模大于優先發電計劃中執行政府定價部分,缺供電量由電網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購買。
此外,在《電網企業及交易機構實施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目標責任考核暫行方案》中,對省級電網企業將采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考核辦法。具體來說,量化辦法包括相應設置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完成率指標和管理措施指標,滿分為100分;考核程序包括上報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本地自查、省間交叉檢查、國家抽查等。
原文如下:
作者: 來源:國家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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