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浙江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相關專項方案的通知
浙發改能源〔2017〕862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各有關單位:
浙江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及相關專項方案已經省經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浙江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已由省政府印發(浙政發〔2017〕39號),浙江省級電力市場設計建設工作已正式啟動。按要求,現將審議通過的《浙江電力市場建設方案》、《浙江電力交易中心組建方案》、《浙江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組建方案》和《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等專項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浙江電力市場建設方案
2.浙江電力交易中心組建方案
3.浙江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組建方案
4.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1
浙江電力市場建設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7〕39號)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況
(一)浙江電力系統概況
改革開放以來,浙江電力事業取得長足發展。截止2016年底,浙江電網總裝機8330萬千瓦,其中煤電裝機容量4628萬千瓦,水、核、風、光、氣等清潔能源電力裝機容量3496萬千瓦。浙江電網已形成了以交直流特高壓網架為支撐,500千伏電網為主干,220千伏電網為基礎,110千伏及以下電網為補充的網架結構合理、交直流互備、水火電互濟的堅強電網。2016年,浙江全社會用電量3873億千瓦時,其中外購電量1152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的29.7%。浙江2016年人均GDP為83538元,人均用電量6960千瓦時,人均裝機容量1.5千瓦,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現階段浙江用電需求增速放緩,電力供應較為寬裕,為推進浙江電力市場建設創造了條件。
(二)浙江電力市場建設實踐
浙江早在1998年就是全國首批六個“廠網分開,競價上網”試點省市之一。2000年1月,浙江發電市場建成投運,歷經三年實際市場運行,是迄今全國唯一實時運行的發電市場,積累了較為豐富的電力市場建設和運營經驗。
近年來,浙江在電力市場化改革方面做了諸多的探索和嘗試,制定出臺了《浙江省小火電關停機組保留發電計劃指標替代發電管理辦法》、《浙江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實施方案》等管理辦法。交易類型由最初的撮合交易,發展為平臺集中競價出清、雙邊交易等多種市場交易模式。2017年,浙江進一步擴大直接交易規模,核電及各類省外來電、年用電量100萬千瓦時以上的工商業用戶均參加試點,參與的發用電企業達5.8萬家,交易電量達930億千瓦時,約占全社會用電量四分之一。
(三)加快推進浙江電力市場建設的必要性
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是適應浙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由于歷史原因,浙江現行電價較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成本,影響了企業競爭力。浙江電力建設和生產運行目前仍以政府計劃管理為主,不能有效反映供需關系和引導投資。入浙外來電不斷增加,省內機組發電利用小時逐年下降,電網調峰問題日益突出,輔助服務激勵機制需進一步完善。加快推進浙江電力市場建設,建立市場化交易機制,有助于讓電價有效反映電力供需情況,科學引導投資和消費,促進競爭、降低成本,優化資源配置,實現電力行業健康平穩發展。
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是落實國家決策部署的需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省政府已明確我省將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各級政府和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市場化改革愿望強烈。電力市場建設是當前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是深入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基礎,是發用電計劃有序放開和交易中心市場化運營的前提。加快推進浙江電力市場建設,有利于凝聚各方共識,順利推進改革試點工作。
二、建設目標
確立適合浙江的電力市場模式,培育多元化市場主體,建立以電力現貨市場為主體,電力金融市場為補充的省級電力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對電力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降低電力成本,引導電力行業投資,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到2019年,設立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確定浙江電力市場模式,完成市場規則制定和技術支持系統開發,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引入售電側競爭,培育市場參與主體,力爭2019年上半年實現浙江初期電力市場試運行。初步建立浙江電力市場化競爭體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電價,有效控制市場風險,保障系統運行安全穩定,確保電力從計劃管理向市場競爭平穩過渡,為市場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
到2022年,優化現貨市場交易機制,提高市場出清價格靈敏度;逐步擴大市場范圍,促進市場主體多元化;有序放開零售市場競爭,建立需求側和可再生能源市場參與機制;豐富合約市場交易品種,完善市場風險防控體系,基本形成較為完備的電力市場體系,逐步過渡到浙江中期電力市場。
2022年以后,開展電力期權等衍生品交易,建立健全電力金融市場體系;完善需求側參與機制,促進供需平衡和節能減排;探索建立容量市場,科學引導電源投資,形成成熟的電力市場體系,建成浙江目標電力市場。
三、浙江電力市場總體框架
浙江電力市場建設應遵循規模由小到大、交易品種逐漸增加、交易機制逐步完善、市場模式持續優化的規律,分為初期市場、中期市場和目標市場三個階段建設。
(一)初期市場
初期市場的目標是探索適合浙江的電力市場模式,初步建立電力市場化競爭體系,培育市場參與主體,促進競爭、降低成本;確保市場轉換平穩過渡,避免價格過度波動,為市場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
建立浙江電力批發市場,引入售電側競爭,通過競爭形成電價,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浙江電力批發市場由現貨市場和合約市場組成。現貨市場包括市場預出清和實時平衡市場,實行多買多賣、集中競價,形成每天48個點及以上的市場出清價格曲線,出清價格能夠充分反映電力供需實時變化;試行阻塞管理和分區電價市場機制,建立安全校核、市場力防范和監控、市場最低最高限價、市場干預和中止、市場透明信息披露等配套機制。初期合約市場主要是為規避現貨市場的價格風險和貫徹落實國家能源戰略政策等,合約性質為帶時標的電力合約、形式為差價合約、種類分為政府授權合約和雙邊合約、期限以年度為主。鼓勵市場主體協商簽訂雙邊合約,降低市場參與風險。開展調頻、調壓、備用、黑啟動等輔助服務交易,探索調頻、備用輔助服務和現貨市場的聯合出清模式。
市場參與主體包括省內各類統調煤電、水電、氣電、核電機組,計劃內外來煤電、水電、核電機組,電網企業和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用電等需優先保障外的1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用戶。適時取消目錄電價中相應用戶類別的政府定價,初步建立保底供電服務機制。允許售電公司代表1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用戶參與市場。待市場運行平穩后,適時放開35千伏及以上用戶參與市場。
(二)中期市場
中期市場的目標是提高市場參與度,促進售電側市場競爭,豐富合約市場交易品種,建立完善的電力市場框架體系,有效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引導電力行業合理投資、科學發展。擴大市場范圍,完善零售競爭市場,探索可再生能源市場參與機制,推行能源綠色證書交易,引入電力期貨等金融合約,建立較為完備的市場風險防控體系,完善浙江電力市場體系和市場規則。
現貨市場方面,適時開展日前交易,進一步優化安全校核、報價機制和阻塞管理市場機制,探索節點電價的可行性,適當縮短市場出清定價間隔,適度放寬市場限價,使市場出清價格更準確反映電力供需狀況;完善風電、光電等可再生能源及分布式能源參與現貨市場的方式,實現各類電源平等參與市場。合約市場方面,逐步縮減政府授權合約比例,增加合約種類,引入電力期貨合約,擴展合約交易期限,允許多年、季度、月度等合約交易。鼓勵金融機構等第三方參與電力期貨市場,提高中長期市場流動性,提供合理的中長期價格信號;建立較為完備的電力金融市場體系,提供多渠道的風險管控方式。
市場準入逐步放開至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用電等需優先保障外的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用戶、20兆瓦及以上常規電源和計劃內外來電,適時取消目錄電價中相應用戶類別的政府定價。售電公司可代表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用戶參與市場。開展可中斷負荷等需求側響應,探索電力用戶參與的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積極開展跨省跨區輔助服務交易,建成完備的輔助服務市場體系。
(三)目標市場
最終目標是市場范圍盡可能擴大,市場主體廣泛參與,市場風險有效防控,形成競爭充分、價格合理、體系完備、功能完善的電力市場。建立成熟的電力金融市場體系,完善需求側參與機制,探索建立容量市場。監管機制和信用體系基本健全,市場體系較為充分完善,行業平穩健康發展。
現貨市場方面,優化電網阻塞管理機制,引入金融輸電權交易,規避阻塞風險;完善需求側參與市場競爭方式,通過需求側和能效管理,促進供需平衡和節能減排。合約市場方面,開展電力期權等衍生品交易,為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提供遠期價格信號和豐富的風險管理手段。為保證長期容量效益裕度,應對可能的電源投資不足,探索建立容量市場機制。
擴大市場規模,賦予所有用戶參與市場的選擇權,發電側放開至所有電源。實現售電側市場主體多元,競爭充分,用戶可自由更換售電公司,售電公司可跨行業為用戶提供綜合能源服務。
四、市場建設的主要內容
借鑒國外電力市場化改革以及浙江發電市場實踐經驗,結合浙江電力行業實際情況,浙江電力市場初期擬采用全電力庫模式(Gross Pool),實行全電量競價上網邊際電價出清,輔以差價合約管理市場風險。初期市場主要由現貨市場和合約市場構成,開展電能量交易和輔助服務交易。為使市場設計具備較好的可擴展性,市場基礎模型可采用節點電價模式,用戶側電價采用全網統一電價,發電側電價可采用分區電價或全網統一電價。
本方案僅對浙江初期電力市場建設做詳細闡述。浙江電力初期市場正式運營后,隨著市場運行總體趨于穩定,市場意識逐漸增強,市場競爭較為充分,監管機制和信用體系基本建立,適時推進中期和目標電力市場建設。
(一)初期現貨市場
初期電力現貨市場包括日前市場預出清和日內實時平衡市場。日前市場預出清實行調度日預發電計劃滾動更新,日內實時平衡市場保障電力供需的實時平衡。市場組織中交易中心和調度機構的職責劃分目前難以明確的部分,將根據市場建設運行情況逐步明確,在后續文中統一采用“調度和交易機構”方式表述,原則上,調度運行相關事項由調度機構負責,市場交易組織相關事項由交易中心負責。
1.日前市場預出清
日前市場預出清包括日前預出清和滾動更新,由調度和交易機構組織,日前預出清為市場主體提供調度日市場預期結果,初步確定考慮系統可靠性的調度日機組組合和預發電計劃,通過滾動更新機制不斷調整預發電計劃,提高市場信息透明度,引導市場成員合理調整競價策略,促進電力供需平衡。
調度和交易機構負責發布日前系統負荷預測曲線、電網檢修、穩定限額等信息。省內外發電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前向調度和交易機構提交調度日機組運行的物理參數、電量和輔助服務報價信息,通過報價選擇其機組運行方式。調度和交易機構根據發電企業的申報信息,將機組運行能力、網絡拓撲、事故校驗等各類安全約束作為條件,以成本最小化為目標,進行電能量與輔助服務聯合優化邊際出清,計算形成滿足各類安全約束的日前市場預出清結果,包括調度日機組組合、出力安排、輔助服務安排及預出清價格等,并公開發布,預出清結果不進行實際結算。
日內實時平衡市場實施前,在合理理由的前提下,依據市場規則,發電企業可以調整報價方案。調度和交易機構根據發電企業修改的報價方案、用電負荷預測變化及電網運行狀態的改變,通過滾動更新的預出清機制,定時調整預發電計劃安排并及時公布。
2.日內實時平衡市場
日內實時平衡市場由調度和交易機構負責組織,交易結果的執行和電網安全由調度機構負責,交易和調度的職責依照市場規則界定,共同協作實現電力供需實時平衡,發現電力價格,保障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調度和交易機構基于負荷預測,采取全電量集中優化的方式,根據省內外發電企業的報價信息,將機組運行能力、網絡拓撲、事故校驗等作為安全約束條件,以成本最小化為目標,進行電能量與輔助服務聯合優化邊際出清,形成機組實際執行的發電計劃、輔助服務安排、市場出清價格、市場競爭性指標等信息。調度和交易機構將市場交易結果及時發給各級調度機構,由各級調度機構負責執行,在一定的情況下依據市場規則,調度機構可修改發電計劃,以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并將執行結果發還給調度和交易機構。
探索完善國調和華東調度不同類型外來電參與市場的具體方式。國調、華東調度的機組出力可按系統安全校核的需要,依據市場預出清結果提前一段時間鎖定,交由相應層級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和落實執行,價格為日內實時平衡市場對應時段的出清價格。影響國調、華東調度機組正常發輸電的相關信息,應及時向市場公開,確保市場主體有足夠的時間調整報價方案,保證市場信息透明。
(二)初期合約市場
初期合約市場交易種類主要是中長期差價合約,目的是發現中長期電力價格,為市場主體提供規避現貨市場風險的有效手段。合約性質為金融性合約,僅現金結算,不對電網物理運行產生影響。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合約交易,為各市場主體提供合約備案和結算等服務。
差價合約包括政府授權合約和雙邊合約。根據國家優先發電等政策和浙江電力市場發展等要求,合理確定發電計劃放開進度。未放開的發電計劃部分轉化為政府授權合約,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確定其具體內容,授權電網企業與相關發電企業簽訂。按煤電、核電、大型水電、氣電以及區外來電等電源屬性和區外直流輸電約束等情況,設計不同種類的差價合約,以保障各類電源平等參與市場。政府授權差價合約是參考上年典型負荷曲線、電源發電特性、電源檢修等因素制定的,覆蓋全年所有時段帶時標的合約。放開的發電計劃部分,市場主體可根據自身的風險偏好,通過開展雙邊協商或平臺集中競價等方式簽訂一定比例的雙邊合約,規避現貨市場價格風險。初期市場合約期限以年度為主,隨著市場發展,逐步增加合約種類,擴展合約交易期限,允許多年、季度和月度等合約交易。
(三)初期輔助服務市場
初期輔助服務市場包括現貨輔助服務交易和中長期輔助服務交易。現貨輔助服務交易是指次日或者日內未來某一時段系統運行所需要的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調度機構測算確定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需求,調度和交易機構通過市場交易平臺競價確定。中長期輔助服務交易是指未來一定時間(年、季、月、周等日以上)內的可中斷負荷、調壓、黑啟動等輔助服務,由調度機構與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或集中競價等方式確定輔助服務提供方及價格。
根據浙江特高壓直流遠距離大功率輸送的特點,調度機構合理測算確定直流閉鎖事故備用需求,通過現貨市場或者雙邊協商的形式,組織包括需求側可中斷負荷等備用容量,保證備用水平,保障直流閉鎖事故后電網安全。
(四)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
調度和交易機構負責安全校核,確保在合理的電力系統模型和安全約束條件的前提下形成交易結果,保證交易結果的可執行性。日前市場預出清、滾動更新和日內實時平衡市場出清均應考慮安全約束。
調度和交易機構按規定公布電網輸送能力及相關信息,負責預測和檢測可能出現的阻塞問題,按照市場規則進行必要的阻塞管理。
(五)交易結算
交易中心根據政府授權合約、雙邊合約以及現貨市場交易和執行結果,進行市場結算。調度機構依據其負責的中長期輔助服務交易和執行結果,出具結算依據交由交易中心結算。終端電力用戶的電費收取結算仍由電網企業承擔。
(六)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應遵循透明公開、應披露盡披露的原則,由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則規定的程序及時予以披露。交易中心歸集來自交易平臺、電網、發電、售電、用戶等的信息,通過專門的信息披露平臺進行公開,主要包括:日前市場預出清價格、日前以及滾動修正的負荷預測曲線、歷史機組報價信息、負荷數據、線路檢修和機組停運情況等信息。
交易中心定期發布系統充裕性評估,包括短期系統充裕性預測評估(未來七天),中期系統充裕性評估(未來二十四個月),以及遠期充裕性評估(未來五~十年),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可靠的中長期市場信息,引導市場平穩運行和發現合理市場價格。
(七)風險防控與應急處置
1.市場力防控。針對浙江電力行業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市場力防控規則條款,采取事前預防、事中監測、事后評估和處罰等措施防范市場操縱行為。建立浙江電力市場市場力分析評價指標體系,對市場競爭性水平實時監控,及時披露有爭議的市場行為,定期發布市場競爭性報告。根據當前市場的集中度有序放開政府授權合約比例。
2.市場限價。根據市場主體多元化狀況、一次能源價格變動以及市場發展階段等,對市場交易申報及出清價格設置合理的上下限,并定期調整,以降低市場風險。
3.市場干預和中止。建立市場干預和市場中止機制,在緊急情況下,經政府授權,按照市場規則,調度和交易機構可進行市場干預或中止市場運行。市場中止時,調度機構主導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待系統滿足市場運行條件時,及時恢復市場運行。
4.市場審慎監管。建立市場審慎監管機制,及時監控市場主體財務風險,對財務風險接近信用評級的市場主體提出預警,保證市場價格波動下財務結算順利進行,防止拖欠電費等現象發生,實現買賣雙方交易無風險結算。
五、配套措施
(一)組建浙江電力交易中心
組建相對獨立的交易中心,將原來由電網企業承擔的交易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實現相對獨立運行,對外公開營業。交易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同步成立市場管理委員會,在電力市場建設、制定交易規則、監督市場運營、維護市場秩序、反映市場主體合理訴求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二)推進輸配電價改革
完成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核定,建立健全對電網企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把輸配電價與發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分步實現公益性以外的發售電價格由市場形成。
(三)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
發用電計劃放開應與市場發育程度相匹配,在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調節性發用電計劃的基礎上,逐步放開發用電計劃,分階段擴大市場交易規模,實現電力電量平衡從以計劃手段為主平穩過渡到以市場手段為主。
(四)培育多元市場主體
售電側放開應與電力市場建設協調推進。根據浙江電力市場建設進程,逐步放開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社會資本組建的售電公司市場準入,開展購售電業務,促進零售市場主體多元化。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用戶可以自主選擇從現貨市場、售電公司或發電企業購電。
(五)加強市場監管
建立政府主導、市場主體廣泛參與、專業部門監管規范的電力市場治理模式,有效保障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電力監管職責,對市場主體有關市場集中度、公平競爭、電網公平開放、交易行為等情況實施監管,對交易中心和調度機構執行市場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對市場操縱行為開展調查,認證和處罰。交易中心內部的市場監督部門依據市場規則對市場運行和市場成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定期發布市場運行報告,保證市場的公平透明。
六、初期市場建設工作安排
電力市場建設是一項系統性工程,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廣,需穩妥有序推進。成立浙江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辦公室成員從相關單位抽調專職工作人員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改革推進中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負責電力市場建設日常工作,制定專項改革工作方案及相關配套措施,并組織實施。初期市場建設的各階段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市場模式進一步論證
浙江初期電力市場模式選擇應充分考慮浙江為能源凈輸入省份、外來電比例較高、民營經濟發達、市場集中度較高等實際情況,也應考慮市場的發展延續性等問題。在現有市場模式研究的基礎上,委托相關科研單位對浙江電力市場模式進行論證,優化初期市場模式。
(二)市場氛圍培養
組織國內外典型電力市場專題研討會,研究國內外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發展歷程和現狀,總結比較不同市場模式的優缺點及其適用性,普及市場知識,培育市場意識,營造市場氛圍。
(三)市場規則編制
根據初期市場建設目標,廣泛開展項目咨詢服務的意向征詢,通過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引進具有豐富電力市場設計運行經驗的國際國內咨詢團隊,協助開展市場設計建設,制定市場規則。市場規則是浙江電力市場建設運營的行為準則,涵蓋市場建設運營的所有內容,主要包括現貨市場運作、現貨市場技術支持、合約市場運作、市場管理、電網安全、違規處罰、信用風險等。借鑒模式相近、運行成熟的國外典型市場規則,結合實際,制定浙江電力市場規則。制定市場規則應遵循公平、透明、可操作的原則,廣泛征求各方意見,持續優化完善。
(四)技術支持系統開發
依照審定的市場規則,開發浙江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系統應具備現貨市場、合約市場、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和管理等功能,并具可擴展性。技術支持系統符合國家的主要技術標準,實行統一標準、統一接口。
(五)開展培訓并模擬運行
浙江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建設完成后,對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開展市場規則和技術支持系統的培訓。適時開展初期市場模擬運行,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總結改進。待內、外部條件成熟后,浙江電力初期市場投入試運行。
作者: 來源:浙江省發改委
責任編輯:wutongyu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