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減輕可再生能源企業(含其他機構和個人投資者,以下同)投資經營負擔,促進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支持可再生能源相關實體經濟健康發展,現就有關政策落實的要求和支持措施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切實保障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
(一)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對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建設規模內,經省級能源管理部門列入年度實施方案,且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及產業投資環境監測預警機制、市場環境監測評價機制有關政策的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網企業要及時受理項目并網申請,明確提供并網接入方案的時限,對符合并網安全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自行暫停、停止受理項目并網申請或拒絕已辦理并網手續的項目并網運行。電網企業應與符合規劃以及年度建設規模(年度實施方案)且規范辦理并網手續的項目單位簽訂無歧視性條款的符合國家法規的并網協議,承諾按國家核定的區域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落實保障性收購政策(國家未核定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的區域,風電、光伏發電均按棄電率不超過5%執行),因技術條件限制暫時難以做到的,最遲應于2020年達到保障性收購要求。對于未落實保障性收購要求的地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將采取暫停安排當地年度風電、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等措施控制項目開發建設節奏,有關省級能源管理部門不得將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風電、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向此類地區配置。水力發電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或核定的電站上網電價)和設計平均利用小時數,通過落實長期購售電協議、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和參與現貨市場交易等多種形式,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和保障性收購。
(二)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接網工程。各類接入輸電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接網及輸配電工程,全部由所在地電網企業投資建設,保障配套電網工程與項目同時投入運行。之前相關接網等輸配電工程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單位建設的,電網企業按協議或經第三方評估確認的投資額在2018年底前完成回購。電網企業投資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接網及輸配電工程的合理費用,在扣除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后,計入所在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成本范圍。接入配電網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工程及配套電網改造工程由電網企業(含社會投資增量配電網企業,以下同)投資建設。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電能計量裝置和向電網企業傳送信息的通訊設施均由電網企業出資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