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于向中國西部鄉村利用太陽能發電項目諒解備忘錄
【法規分類號】Y8119200306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于向中國西部鄉村利用太陽能發電項目諒解備忘錄
【時效性】有效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2003/05/19
【生效日期】2003/05/19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其他
【有效期限】
【題注】(商國際備字〔2003〕20號)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中國”)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簡稱“加拿大”)為在中國合作執行一項加拿大發展援助項目達成諒解如下:
第一條 諒解備忘錄的性質
本諒解備忘錄是根據中國和加拿大一九八三年十月五日簽署的《中加發展合作總協定》以及中國和加拿大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簽署的關于“加拿大國際發展署計劃下外國專家住房”問題的換文精神所制定的一項補充協議,旨在明確兩國政府對本項目的承諾。本諒解備忘錄不構成一項國際條約。
第二條 主管部門
一、加拿大指定加拿大國際發展署(下稱“加發署”)為承諾履行本諒解備忘錄中加方義務的機構。
二、中國指定商務部為承諾履行本諒解備忘錄中中方義務的機構。
三、商務部指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下稱“發展改革委”)承諾執行本諒解備忘錄第三條中所述項目。
四、加發署將與加拿大太陽能公司(下稱“太陽能公司”)簽訂一項協議,承諾執行本諒解備忘錄第三條中所述項目。
第三條 項目
一、加拿大和中國將參與執行一項關于中國西部鄉村利用太陽能發電項目(下稱“本項目”)。本項目的目的是通過提高使用諸如太陽能這種良性能源的能力,抑制溫室氣體的排放,為減緩氣候變化作出貢獻,促進中國的環境可持續發展。本項目的目標是中加兩國政府和企業共同建設中國西部地區的可持續太陽能市場,為中國的發展計劃作出貢獻。
二、本項目的詳細描述見本諒解備忘錄附件一。
第四條 項目執行計劃
為執行本項目,中國和加拿大已制訂出一項項目執行計劃,管理項目活動。該執行計劃作為本諒解備忘錄的附件二。
在不經過履行本諒解備忘錄中第十二條第二款正式修改程序的情況下,可隨時修正本項目的執行計劃。
第五條 加拿大投入
一、加拿大的投入將包括加拿大專家,技術,培訓,項目管理服務和有關培訓協助,以及對項目的監督與評估。加拿大投入詳見本諒解備忘錄附件一和附件二。加拿大投入總額將不超過一百六十萬加元(1,600,000加元)。
二、加拿大投入款項不得用于支付由中國為執行項目或與執行項目有關而購買或獲得的任何物品,材料,設備,車輛和服務直接或間接所征收的任何稅收,費用,關稅或其他稅款和手續費。
第六條 中國投入
中國的投入詳見本諒解備忘錄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國投入總額將不超過一百二十萬加元(1,200,000加元)。
第七條 信息
中國和加拿大將確保本諒解備忘錄得以切實有效地執行。各方將向對方提供合理要求的有關本項目的各種信息。
第八條 通訊聯絡
一、中國或加拿大將以書面形式,提供,準備或寄發的任何通訊文件均需以書面形式寫成。對方收件時間以派人專送,郵寄或電報的拍發時間為準,其具體地址分別為:
中 國:通訊地址:
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商務部
國際經貿關系司司長
郵政編碼:100731
傳真:(8610)6519-7903
加拿大:通訊地址:
魁北克省哈爾市
波特大街200號
K1A0G4
加拿大國際發展署
中國項目司
司長
傳真:(819)997-4759
二、本諒解備忘錄的一方想使函件寄往新地址時,其地址變更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遞交給加拿大的所有通訊和文件應用英語或法語寫成,遞交給中國的所有通訊和文件應用英語寫成。
第九條 協商
中國和加拿大將相互就可能出現的與本諒解備忘錄有關的任何問題進行協商。
第十條 應用條款
在執行本諒解備忘錄條款上出現的分歧將由中國和加拿大通過談判方式或雙方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環境評估
一、本諒解備忘錄將涉及執行加拿大環境評估法案(下稱環評法案)項下的項目。除免于應用環評法案條款的分項目外,加拿大將確保加發署決定撥付執行分項目活動的款項之前,按照環評法案在分項目計劃階段盡早對相關分項目進行切實的環境評估。
二、加拿大將確保篩選報告以及所有涉及分項目環境效果評估的記錄按照環評法案的要求公開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 總 則
一、本諒解備忘錄及構成其整體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將形成雙方對本項目的全面諒解。
二、中國和加拿大在必要時可通過換文修正本諒解備忘錄。
三、本諒解備忘錄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并在項目執行期間有效。該項目計劃于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
本諒解備忘錄于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用中文和英文各一式兩份在北京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 表 代 表
商務部副部長 加拿大駐華大使
安 民 柯 ■(J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