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華北監管局獲悉:為推進京津冀地區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的有序開展,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工作,華北監管局會同京津冀三省(市)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修訂了《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規則》(以下簡稱《綠電交易規則》),并制定了《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優先調度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優先
從華北監管局獲悉:為推進京津冀地區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的有序開展,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工作,華北監管局會同京津冀三省(市)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修訂了《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規則》(以下簡稱《綠電交易規則》),并制定了《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優先調度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優先調度細則》),自202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1.參與交易的新能源企業應要具備調度端遠程有功功率控制能力,有功控制子站應接入調度機構主站閉環運行,并滿足分鐘級指令調整周期調整的要求。同時新能源應著力提升電量預測和發電功率預報能力,依據預測情況合理申報市場化交易電量,確保交易結果可執行。
3.細化不同類型的新能源場站的發電優先級。第一優先級為光伏扶貧電站,第二優先級為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需要優先保障的新能源場站,第三優先級為參與市場化交易的新能源場站,其余新能源場站為第四優先級。當出現因斷面原因導致新能源接納能力受限時,優先安排第一優先級場站發電,并將剩余接納能力分配給第二優先級場站,以此類推。同一優先級內,按照裝機容量等比例分攤的原則確定各場站的基準出力。
4.對于參與交易的第三優先級新能源場站,每年零時根據有功出力曲線計算其實發有功電量,當電量大于其市場化交易電量時,相應的新能源場站調整為第四優先級發電。參與交易并調整為第四優先級的場站,使用折算裝機容量確定基準出力,折算系數為不小于1的數值,鼓勵新能源場站積極參與交易。
華北監管局強調,將積極做好政策宣貫、制度銜接等后續工作,指導相關調度機構采取有效措施改進調度控制主站功能,完善有功控制策略,切實將《綠電交易規則》和《優先調度細則》全面落實到位,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促進京津唐綠色電力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優先調度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文件精神,深化落實綠色發展理念,促進電力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依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 號)等有關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市場成員必須嚴格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要求,堅持安全高效原則,堅持市場化原則,堅持節能減排原則,堅持誠實守信原則。
第三條 本細則中電力、電量的量綱分別為兆瓦(MW)、兆瓦時(MW·h)。
第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以下簡稱“華北能源監管局”)制定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章 交易執行的前提和條件
第五條 參與交易的新能源場站應滿足國家、行業及所在電網關于新能源場站并網運行的相關要求。
第六條 參與交易的新能源場站應完善相關技術支撐系統功能,具備調度端遠程有功控制能力,其有功控制子站應接入調度機構主站閉環運行,滿足分鐘級指令周期調整的要求。子站系統時鐘應與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時鐘同步。
第七條 參與交易的場站應做好年度電量預測和分解,根據預測情況合理申報市場化交易電量。
第三章 安全校核
第八條 交易機構每月月底前向調度機構提供次月無約束交易結果,新能源企業根據自身參與交易情況,每月月底前向調度機構和交易機構提供次月保障性收購小時計劃。同一受限斷面下風電場(光伏發電站)采用統一的保障小時數。調度機構依據新能源發電能力預測、新能源電力輸送通道極限等約束對交易電量進行安全校核。
第九條 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后,在 3 個工作日內將安全校核結果反饋交易機構;交易機構收到安全校核結果后,在 2 個工作日內以正式文件形式向調度機構提供有約束交易結果,文件內容為下月風電場和光伏電站名稱、月度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及其市場化交易電量。
第四章 交易的執行
第十條 從每月 1 日零時起,調度機構逐日統計各新能源場站的實發電量和利用小時數,并在有功控制調度主站中設定不同類型場站的發電優先級:第一優先級為光伏扶貧電站;第二優先級為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需要優先保障的新能源場站;第三優先級為參與交易的新能源場站;第四優先級為其他所有未參與交易的普通風電場和普通光伏電站。
第十一條 當出現因斷面原因導致新能源接納能力受限時,優先安排第一優先級場站發電,并將斷面剩余接納空間分配給第二優先級場站;如斷面仍有剩余接納空間,再分配給第三優先級的場站,依此類推。在同一優先級內,按照裝機容量等比例分攤的原則確定各場站基準出力。
第十二條 對于第三優先級中的新能源場站,每天零時有功控制系統根據各場站的有功出力曲線計算每個場站的實發積分電量,當該電量大于等于場站當月的市場化交易電量時,有功控制系統將其調整到第四優先級。新能源場站市場化交易電量完成情況和優先級調整情況,每零時更新并向市場主體發布。
第十三條 對于從第三優先級調整到第四優先級的新能源場站,在確定基準出力時使用折算裝機容量。折算裝機容量的計算公式為:
折算裝機容量=實際裝機容量×折算系數
其中,折算系數為不小于 1 的數值,在同一斷面下的風電場(光伏發電站)之間進行折算。對某個風電場(光伏發電站),其計算方法為:
折算系數=1+風電場(光伏發電站)當月市場化交易電量折算利用小時數/同一斷面下所有參與交易的風電場(光伏發電站)當月市場化交易電量折算利用小時數之和式中,風電場(光伏發電站)當月市場化交易電量折算利用小時數=風電場(光伏發電站)當月市場化交易電量/風電場(光伏發電站)裝機容量
當本月某一斷面下無風電場(光伏發電站)參與市場化交易時,折算系數取為 1。
第十四條 對于第三優先級中的新能源場站,由于場站上送數據異常原因,影響調度機構的實發電量和利用小時數等信息統計,調整為第四優先級。待場站數據恢復正常且異常數據修正完成后,若該場站仍未完成當月交易電量,恢復為第三優先級。
第十五條 當電網因調峰困難發生新能源受限時,調度機構按照不同片區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制定優先調度順序,暫不執行市場化交易優先調度策略,有功控制系統仍逐點累計運行場站的實發電量和利用小時數。條件具備時,開展新能源受限情況下的場化交易優先調度。
第十六條 當未完成市場化交易電量時,交易機構每月初統計上個月未完成交易電量的場站,并將未完成的交易電量累加到本月交易電量中,于每月 1 日前將本月需要調整的場站名稱和交易電量以正式文件形式發調度機構。調度機構經安全校核無問題后,于每月 2 日零時執行調整后的交易電量。
第十七條 在電網發生事故或異常等情況時,調度機構優先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當新能源場站有功控制子站由于通訊中斷、設備異常或故障等原因退出運行或無法正確執行主站下發的指令時,由調度機構通過調度電話下發固定出力指令,并根據實際出力曲線計算該場站的實發電量和利用小時數。
第十九條 當新能源有功控制系統主站因系統異常等原因無法下發出力指令時,由調度機構通過調度電話下發固定出力指令。
第二十條 當新能源有功控制系統主站因數據跳變等原因,無法正確統計新能源場站的發電量時,由調度機構對曲線進行修正,并按照修正后的曲線計算實發電量和利用小時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華北能源監管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