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財政部獲悉,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日前聯合印發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為8厘/千瓦時。該暫行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明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從年度公共預算中予以安排。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后的銷售電量征收。
暫行辦法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為8厘/千瓦時。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支情況,征收標準可以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