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場構成與價格 第一節 市場構成 第二十九條 現貨市場一般包括日前市場、日內市場和實時市
場。各省(區、市)/區域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實際構成。 (一)日前市場。市場運營機構按日組織日前市場,根據經營
主體日前交易申報,在考慮電網運行和物理約束的前提下,滿足日
前市場負荷需求和備用需求,以社會福利最大為目標,進行日前市
場集中優化出清,形成日前出清結果。加快推動日前市場以市場化
用戶申報曲線疊加非市場化用戶預測曲線為依據開展集中優化出
清。如不開展日前市場,可選擇開展日前預出清,日前預出清結果
不作為結算依據,僅向經營主體披露。 (二)日內市場。市場運營機構在運行日,根據系統運行情況
和最新預測信息,滾動優化快速啟停機組等靈活調節資源,以滿足
系統平衡要求。 (三)實時市場。實時市場中,市場運營機構在運行日根據經
營主體申報,在機組組合基本確定的基礎上,考慮電網實際運行狀
態和物理約束,滿足超短期負荷預測和備用需求,以社會福利最大
為目標,進行實時市場出清,形成實時市場出清結果。 第三十條 可靠性機組組合是日前市場的重要環節。為滿足系
統運行安全需要,可靠性機組組合根據發電側報價、可再生能源出
力預測、省間送受電計劃和系統負荷預測等,確定需要啟停的機組。 第二節 價格機制 第三十一條 可根據電網結構和阻塞等情況,選擇節點邊際電
價、分區邊際電價和系統邊際電價等機制。 (一)節點邊際電價包含電能量分量和阻塞分量。對于電網阻
塞程度較為嚴重、輸電能力受限的地區,宜采用節點邊際電價機制。 (二)當電網存在輸電阻塞時,可按阻塞斷面將市場分成幾個
不同的分區,并以各分區內邊際價格作為該分區電價。對于存在明
顯阻塞斷面的地區,宜采用分區邊際電價機制。 (三)現貨市場出清時,以市場內統一邊際價格作為系統電價
的,可不區分節點或價區。
第三十二條 經營主體具有報價權和參與定價權。電網企業代
理購電用戶在現貨市場中不申報價格。經營主體不能參與定價的情
況有: (一)機組已達到最大爬坡能力。 (二)機組因自身原因,出力必須維持在某一固定水平。 (三)機組因自身原因或因水電廠水位控制或下游綜合利用
需要,出力不得低于某一水平,低于該水平的部分不能參與定價。 (四)機組正處于從并網到最小技術出力水平,或從最小技術
出力水平到解列的過程。 第三十三條 發電側價格由電能量價格、輔助服務費用等構
成。 第三十四條 直接參與交易的用戶側用電價格由電能量價格、
輸配電價(含交叉補貼)、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包 括輔助服務費用、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
成。代理購電用戶用電價格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輸配電價(含交叉補貼)、綜合線損率等以政府
核定水平為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遵循政府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通過在市場出清中考慮線路/斷面安全約束等方
式進行阻塞管理。采用分區電價或節點電價所產生的阻塞費用,可
按規則分配給經營主體。 第三節 市場限價 第三十七條 市場限價設定應考慮經濟社會承受能力,有利于
市場發現價格,激勵投資,引導用戶側削峰填谷,提高電力保供能
力,防范市場運行風險。 第三十八條 現貨市場應設定報價限價和出清限價,報價限價
不應超過出清限價范圍。除正常交易的市場限價之外,當市場價格
處于價格限值的連續時間超過一定時長后,可設置并執行二級價格
限值。二級價格限值的上限可參考長期平均電價水平確定,一般低
于正常交易的市場限價。 第三十九條 市場限價應綜合考慮邊際機組成本、電力供需情
況、失負荷價值、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經科學測算后按規則規定
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
第四十條 市場限價應與市場建設相適應,并加強不同交易品
種市場限價的協同。 (一)未建立容量成本回收機制的地區,市場限價應考慮機組 固定成本回收。 (二)隨著交易接近交割時間,市場價格上限應依次遞增或持
平。 第四十一條 現貨市場限價規則、價格干預規則等管制性價格
規則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明確制定原則,各省(區、市)價格主
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制定具體規
則,并在當地市場規則中體現. 第五章 現貨市場運營 第一節 市場準備 第四十二條 參加省(區、市)/區域市場的成員,應分別遵
守所參加市場的市場規則,按照所參加市場的規則和交易結果承擔
相應經濟責任。 第四十三條 發電企業(機組)按要求向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提
供運行技術參數,作為電力現貨市場出清的參數。 第四十四條 電網企業負責預測代理購電用戶分時段用電量
及居民、農業用電量和典型曲線,并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
第四十五條 在經營主體申報前,電力調度機構開展運行日分
時段負荷預測和母線負荷預測。 第四十六條 各省(區、市)/區域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確定
系統正、負備用要求。現貨交易出清結果需滿足運行日的系統備用
要求,特殊時期電力調度機構可根據系統安全運行需要,調整備用
值,并向經營主體披露調整情況。 第四十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基于發、輸變電設備投產、退役和
檢修計劃,結合電網實際運行狀態,確定運行日的發、輸變電設備
檢修和投運計劃。 第四十八條 系統安全約束條件包括輸變電設備極限功率、斷
面極限功率、發電機組(群)必開必停約束、發電機組(群)出力
上下限約束等。 第四十九條 現貨市場每日連續運行,經營主體需在規定時間 前向市場運營機構提交申報信息,遲報、漏報或不報者均默認采用
缺省值作為申報信息。 第五十條 關鍵參數的設置和修改應按規則規定的程序開展,
不得隨意更改。 第二節 市場運營 第五十一條 市場運營機構綜合考慮省間中長期合同約定曲
線、電網實際運行情況、省間現貨市場日前交易結果等因素,確定
跨省跨區聯絡線計劃,作為送受兩端市場的初始條件。 第五十二條 開展日前市場的地區,市場運營機構按照上級電
力調度機構下發的省間交易結果形成的聯絡線計劃,進行信息發
布。電力調度機構以社會福利最大為目標,以已發布的信息作為市
場優化邊界條件,將用戶側申報電量或調度負荷預測作為需求,集
中優化出清形成日前市場出清結果。 第五十三條 開展現貨市場但未開展日前市場的地區,市場運
營機構可依據已發布的送受電曲線、經營主體申報信息和次日負荷
預測,形成省(區、市)/區域日前預出清結果。 第五十四條 開展日內市場的地區,電力調度機構以日前機組
組合為基礎,根據日內運行情況和相關預測信息,滾動優化快速啟
停機組等靈活調節資源。具備條件的地區,經營主體可在規定時間
前調整報價。 第五十五條 開展實時市場的地區,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最新的
電力負荷預測、聯絡線計劃和系統約束條件等,以社會福利最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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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進行出清。 第五十六條 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家能源局派
出機構結合各地機組啟動成本、變動成本(含空載成本)和固定成
本等變化趨勢,及時開展成本調查,明確各類型機組成本。 第三節 市場出清和結果發布 第五十七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按照規則及時向經營主體發布
對應出清結果,當出清結果缺失或錯誤時,應根據規則及時補發或
更正,并進行情況說明。
(一)開展日前市場的地區,日前正式出清結果應包含機組組
合及機組出力曲線、分時價格。未開展日前市場的地區,日前預出
清結果應包含機組組合及機組出力曲線等。
(二)日前市場出清(或日前預出清)后,電力調度機構應在
規定時間內下達調度計劃(含機組組合)。
(三)運行日內,市場運營機構按規定發布省(區、市)/區域
市場日內出清結果和實時出清結果,包含機組組合及機組出力曲
線、分時價格。
(四)實時運行中,如發生場外調度或市場干預,電力調度機
構應記錄事件經過、計劃調整情況等,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信息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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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市場銜接機制
第一節 中長期與現貨市場銜接 第五十八條 現貨市場運行地區,經營主體應通過自主協商或
集中交易方式確定中長期交易合同曲線或曲線形成方式,并約定分
時電量、分時價格、結算參考點等關鍵要素。 第五十九條 現貨市場運行地區,市場運營機構應不斷優化中
長期與現貨市場運營銜接,開展中長期分時段帶曲線交易,增加交
易頻次,縮短交易周期 第六十條 跨省跨區交易賣方成交結果作為送端關口負荷增
量,買方成交結果作為受端關口電源參與省內出清結算,省間交易
結果作為省間交易電量的結算依據。 第二節 代理購電與現貨市場銜接 第六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定期預測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用電
量及典型負荷曲線,并考慮季節變更、節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別預測
分時段用電量,通過參與場內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
購電,形成分時合同。 第六十二條 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的偏差電量應按照現貨市
場價格結算。 第六十三條 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
益,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第三節 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銜接 第六十四條 現貨市場起步階段,調頻、備用輔助服務市場與 現貨市場可單獨出清;具備條件時,調頻、備用輔助服務市場與現
貨市場聯合出清。 第六十五條 現貨市場運行期間,已通過電能量市場機制完全
實現系統調峰功能的,原則上不再設置與現貨市場并行的調峰輔助
服務品種。 第六十六條 現貨市場運行地區,輔助服務費用由發用電兩側
按照公平合理原則共同分擔。 第四節 容量補償機制與現貨市場銜接 第六十七條 各省(區、市)/區域要按照國家總體部署,結
合實際需要探索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用于激勵各類電源投資
建設、保障系統發電容量充裕度、調節能力和運行安全。開展現貨
市場的地區,要做好市場限價、市場結算、發電成本調查等與容量
補償機制的銜接。具備條件時,可探索建立容量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