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鑒于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政策,具有光伏發電與負荷高峰時段不匹配,可能存在大量反送電量,20年內建筑業主變更、負荷不穩定,可能需要額外的建筑安全和抗震評估,以及存在屋面租賃成本等問題,建議分布式光伏度電補貼標準一定要使內部收益率達到20%左右,否則不足以吸引投資人;
2)為了規模化啟動分布式光伏市場,政策要便于操作,吸引大的電力開發商介入,降低開發商的風險,建議:一是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商業模式可以自由選擇,開發商既可以選擇“上網電價,統購統銷”政策,也可以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政策;二是對于“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政策的項目,全部光伏電量均應通過電網企業進行結算(包括自用光伏電量、發送光伏電量和國家補貼資金);
3)如果仍需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必須盡快出臺適用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管理辦法,同時要規范建筑業主的屋面租賃收費標準,不應超過項目稅后凈收益的5%;
4)盡快修訂或編制分布式建筑光伏的設計、安裝和運行維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
5)為了確保建筑安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立項除了需要電網企業對于電網接入的審查和批復,還應當按照住建部的建設項目申報程序,到當地建委備案,并獲得批復,必要時有當地建委組織建筑安全和抗震評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