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側并網存在“滲透率”和“逆功率流”的問題。光伏“滲透率”(Penetration)即光伏裝機占供電范圍內峰值負荷的比例。當光伏滲透率低時,不會有任何技術問題,美國將這一比例確定為15%(現在已提出將這一比例提高到30%的建議),日本為20%。當光伏穿透功率較大(如超過30%),在白天負荷較小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光伏總功率高于總負荷,光伏電量則通過配電變壓器向高壓側反送電,被稱作“逆功率流”(Reverse Power Flow),這會使配電網網壓升高,造成安全隱患。對此,可以采用無功、有功調節,儲能,負荷側管理以及加裝防逆流裝置,來防止網壓升高。這一問題也應在今后分布式光伏項目推廣中引起注意。
2)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金太陽示范工程的原則是“用戶側并網”和“自發自用”。如果是“自建自用”,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光伏系統開發商和建筑本身不屬于同一單位,則會出現“為別人省電”和如何進行利益分配的問題。對此,就只能效仿節能項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來對光伏自用電量的效益進行分配。光伏系統開發商與建筑所有者簽訂協議,建筑所有者將省下來的電費按照租賃光伏電源的方式支付給光伏開發商,而光伏開發商以租賃屋頂的方式對建筑所有者給以適當補償。
但在實際操作中,金太陽工程中的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遭到了地方電力公司的質疑,根據我國電力法規定,除了電力公司,任何機構都不得向用戶出售電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運營光伏發電系統,就是在向屋頂所有者售電。因此,光伏發電的電量只能賣給電力公司。現在這個問題雖然在法律層面尚未解決,但在實際操作中已經解決,電網公司在2011年12月5日發布的文件(辦發展(2011)100號)中明確:對于金太陽示范項目業主與用電用戶為同一地點不同法人情況,可按照合同能源模式管理。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運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對于開發商仍然具有很高風險。開發商與建筑業主(或用電戶)非同一主體,自用光伏電量收益需要由用電戶向開發商支付,風險大,不如同電網企業進行交易;目前沒有效益分配的統一標準,就怕建筑業主(或用電戶)“獅子大張口”。比如每度自用光伏電量的總收益為1.2元/kWh,開發商付出≤ 5%(≤ 0.06元/kWh)還可以接受,高于此就會造成開發商虧損;合同期20年,但20年間用電戶的用電量下降,企業倒閉,房屋轉讓或變更承租人,都會給開發商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建筑安全
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光電建筑項目中95%以上安裝在屋頂上,這對于建筑載荷、保溫、防滲漏、抗風、抗震、防雷擊等都會帶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而在以往項目的實施中確缺乏認真評估,存在隱患。在今后規模化推廣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時候必須引起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