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產業監測與市場監督
第十七條 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兵團發展改革委,抄送國家太陽能發電技術歸口管理單位。兵團發展改革委配合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適時組織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通過竣工驗收并投產運行1年以上的重點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后評價,項目單位應按照評價報告對項目設施和運行管理進行必要的改進。
第十八條 各師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師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和運行信息統計,每月初將上月度全師項目運行、發電量、上網電量、電費和補貼發放與結算等信息報送兵團發展改革委。同時,于每年7月、次年1月形成半年度和上一年度的統計信息報告,報送兵團發展改革委。
第十九條 兵團發展改革委將依據各地光伏電站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完成情況,建設和運行的實際情況,作為確定下一年度該師年度建設規模和布局的重要依據,對已發生明顯棄光限電問題且未及時解決的師,停止該師上報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年度實施方案。對建設實施情況差的師,相應核減下年度實施方案規模指標。
第二十條 光伏電站項目建設、調試和運行過程中,如發生人員傷亡、重大設備損壞及事故,項目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向兵團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兵團能源行業管理部門報告;如發現關鍵設備批量質量問題,項目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兵團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截止本辦法下發之前,兵團發展改革委已核準的項目文件等同于備案文件,備案時間按照批復日期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