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個單體項目,外加一個公共平臺
2015年6月19日,國家能源局向山西省發改委下發了“關于同意山西大同采煤沉陷區建設國家先進技術光伏示范基地的復函”,其中要求此次批復的1GW新增光伏項目全部采用達到國家“領跑者”計劃先進技術指標的光伏產品。經統計,已有33家企業投標50MW項目,23家企業投標100MW項目。
隨后大同公布了該示范基地的項目規劃:左云縣店灣-水窯鄉與南郊區高山-云岡各建設500MW光伏電站。這兩個片區共劃為12個單體項目以及一個公共平臺。12個單體項目總量為950MW,包括7個“領跑者”計劃項目,每個項目單體容量100MW;5個為“領跑者計劃+新技術、新模式示范”項目,單體規模為50MW。此外,50MW為基地公共平臺,該平臺包括30MW的基地野外光伏測試平臺、10MW的光伏電站與大同土壤植被研究示范項目、10MW的光伏電站景觀規劃研究示范項目。
根據招標文件,以上所有項目的建設期為6個月,開發經營期為25年(不含建設期)。
更嚴苛的門檻
大同“領跑者”項目的招標文件主要從兩方面提出了更嚴苛的招標門檻,一方面是投資商自身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對所用產品和服務的要求。
——對投資商的要求
1、投資商必須為單一企業,不接受聯合體投標,并且一個企業集團只能以集團名義或指定旗下一家全資子公司參與,并申報一種項目類型;
2、投資商凈資產必須大于100MW電站所需的法定最低資本金,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實繳的注冊資本金不能低于5億人民幣;
3、截至2015年6月30日,申請100MW項目的投資商擁有已并網光伏電站的容量不低于200MW;申請50MW項目的投資商已開發建設(包括已并網運行或建成并網后持有兩個完整年以上后轉讓的項目)的光伏電站總量不低于100MW,并且還要擁有不少于1個研發機構(光伏行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國投資商可計入海外業績,海外投資商應為中國業績。來自山西的能源企業則單獨要求擁有已并網運行的光伏電站總容量不低于50MW,企業總資產超過1000億人民幣;
4、投資商需要在大同成立全資項目公司作為電站開發建設主體,并接受公共設施的建設成果,按照基地統一要求開展建設、管理、運行、評估并分攤基地公共平臺的相關費用;
5、投資商沒有不誠信行為,2013年1月1日至今無高價轉賣(0.3元/瓦以上)的光伏前期項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