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認購交易參與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32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诙䲢l 中國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認購交易參與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32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核發和自愿認購交易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依托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系統,負責綠證核發工作,建設全國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并組織實施綠證自愿認購交易。
第四條 從事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信息中心相關業務規則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名詞解釋
第五條 綠證是指信息中心按照國家相關管理規定,依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通過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向符合資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頒發的具有唯一代碼標識的電子憑證。
第六條 買方是指在全國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交易平臺上購買綠證的用戶。
第七條 賣方是指在交易平臺上自愿注冊賬戶、發布綠證信息并出售綠證的新能源發電企業。賣方僅可擁有一個賬戶,每個賬戶對應唯一的賬戶名。
第八條 綠證信息是指賣方在全國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交易平臺上在線出售中的綠證數量、價格及項目信息等。
第九條 成交是指買方在全國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交易平臺上購買綠證,并成功付款到賣方賬戶。
第十條 綠證注銷是指在全國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交易平臺上成交的綠證,由交易平臺自動注銷,已注銷綠證不得再次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 綠色電力認購證明是指綠證成交后由交易平臺自動生成的具有防偽二維碼和唯一數字編號的電子證明,證明內容包括買方名稱、購買綠色電力來源、認購電量等信息。
第三章 綠證核發
第十二條 證書核發與自愿認購試行期間,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內的風電(陸上風電,以下同)和光伏發電項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項目,以下同),可通過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向信息中心申請綠證權屬資格。
第十三條 信息中心負責核對綠證核發資格提交材料。企業應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在信息平臺按月填報項目結算電量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上傳所屬項目上月電費結算單、電費結算發票和電費結算銀行轉賬證明掃描件等。對于共用升壓站的項目,需提供項目間的電量結算發票及其他證明材料。信息中心負責復核企業所屬項目的合規性和月度結算電量,按照1個證書對應1MWh結算電量標準,在信息平臺上向企業核發相應證書,并自動同步到交易平臺。不足1MWh結算電量部分,結轉到次月核發。
信息平臺在核發綠證時,根據項目結算電量的發電時間、批復上網電價、燃煤標桿電價等,自動計算綠證交易價格上限,并自動錄入到交易平臺。
第四章 綠證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單位及交易時間
第十四條 綠證以整數為交易單位。報價為元/個綠證,允許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第十五條 綠證自愿認購交易無交易時間限制,7×24小時內均可交易。
第二節 交易場所
第十六條 信息中心為綠證自愿認購交易提供交易場所、相關設施及其他交易相關服務。
第十七條 交易場所及相關設施包含交易大廳、交易系統、數據中心、信息發布系統、結算交收系統等與交易相關的支撐體系。
第三節 交易參與人
第十八條 交易參與人是指進行綠證自愿認購交易的買方以及賣方,主要包括納入綠證自愿認購交易體系的企業、機構以及符合規定的投資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九條 綠證自愿認購交易賣方在自愿注冊時應與信息中心簽署綠證核發權屬資格承諾書,在線提交或現場提交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等文件掃描件或復印件,明確委托交易人信息。信息中心對現場辦理客戶優先審核。
第二十條 為保障資金交易安全,賣方在自愿注冊時應按要求提供銀行收款賬戶信息,并與銀聯公司簽署分賬承諾書,信息中心以該賬戶作為賣方相應款項的結算賬戶。如交易平臺資金托管和支付方式需要進行調整,信息中心有義務提前通知賣方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當買方為企業時,注冊時需提交適用第十九條的資料。當買方為個人時,注冊時不需提交上述資料。
第二十二條 交易參與人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⑴c綠證交易及相關活動;
。ǘ┦褂眯畔⒅行奶峁┑挠嘘P設備、設施;
。ㄈ┇@得信息中心提供的有關綠證交易的指導、信息和服務;
(四)對信息中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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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交易參與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則以及信息中心其他相關管理制度;
(二)對其交易賬號發出的交易指令和產生的交易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ㄈ┲鲃印⒓皶r了解信息中心發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項制度,并承擔未盡合理關注給自身造成的損失;
(四)對其所訂立的合同承擔相應的風險和法律責任,并嚴格履行合同,公平、公正、公開買賣;
。ㄎ澹┌l生可能影響交易的重大事件時應及時通知信息中心;
(六)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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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來源: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責任編輯:wutongyu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