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發改委網站6月1日消息,國家發改委等九部門印發《“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錨定碳達峰、碳中和與 2035 年遠景目標,按照 2025 年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 20%左右任務要求,大力推動可再生能源發電開發利用,積極擴大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規模。2025 年,可再生能源消費總量達到10 億噸標準煤左右。可再生能源年發
(二)培育可再生能源發展新模式新業態。
推動可再生能源智慧化發展。推動可再生能源與人工智能、物
聯網、區塊鏈等新興技術深度融合,發展智能化、聯網化、共享化的可再生能源生產和消費新模式。推廣新能源云平臺應用,匯聚能
源全產業鏈信息,推動能源領域數字經濟發展。
大力發展綜合能源服務。依托智能配電網、城鎮燃氣網、熱力
管網等能源網絡,綜合可再生能源、儲能、柔性網絡等先進能源技
術和互聯通信技術,推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高效靈活接入與生產消
費一體化,建設冷熱水電氣一體供應的區域綜合能源系統。發展與
大規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相適應的專業化、網格化運行維護服務體
系,通過移動用戶終端等方式實現分布式能源設備運行狀態監測、
故障檢修的快速響應,培養一批高專業化水平的新能源“店小二”。
推動可再生能源與電動汽車融合發展。利用大數據和智能控制
等新技術,將波動性可再生能源與電動汽車充放電互動匹配,實現
車電互聯。采用現代信息技術與智能管理技術,整合分散的電動汽
車充電設施,通過電力市場交易等促進可再生能源與電動汽車互動
發展。
創新推動光伏治沙規模化發展。開展光伏治沙示范應用,因地
制宜科學選擇治理模式、種植作物等,探索形成不同條件下合理的
光伏治沙建設方案。重點在內蒙古西部的庫布其、烏蘭布和、巴丹
吉林、騰格里沙漠地區,新疆南部塔里木盆地,青海西部柴達木盆
地,甘肅河西走廊北部,陜西北部等地區,統籌資源條件和消納能
力,建設一批光伏治沙新能源發電基地。帶動沙漠治理、耐旱作物
種植、觀光旅游等相關產業發展,形成沙漠治理、生態修復、生態
經濟、沙漠產業多位一體、治用并行、平衡發展的體系。
(三)提升可再生能源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
鍛造產業鏈供應鏈長板。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優化升級,加強
制造設備升級和新產品規模化應用,實施可再生能源產業智能制造
和綠色制造工程,推動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補齊產業鏈供應鏈短板。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基礎再造,加快
重要產業技術工程化攻關。推動退役風電機組、光伏組件回收處理
技術與新產業鏈發展,補齊風電、光伏發電綠色產業鏈最后一環,
實現全生命周期綠色閉環式發展。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供熱、制
氣等先進適用技術,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鏈供應鏈多元化。
完善產業標準認證體系。健全可再生能源技術裝備標準、檢測、
認證和質量監督組織體系,完善可再生能源設備生產、項目建設和
運營管理。鼓勵國內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可再生能源領域標準制定,
推進標準體系、合格評定體系與國際接軌,促進認證結果國際互認。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創新鏈。
加強科技創新支撐。加大對能源研發創新平臺支持力度,重點
支持可再生能源、新型電力系統、規模化儲能、氫能等技術領域,
整合資源、組織力量對核心技術方向實施重大科技協同研究和重大
工程技術協同創新。加大高水平人才培養與引進力度,鼓勵各類院
校開設可再生能源專業學科并與企業開展人才培養合作,完善可再
生能源領域高端人才引進機制,完善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造就一
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科技人才與創新團隊。
打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發展大容量風電機組及其關鍵零部件 測試技術與平臺,建設典型氣候條件下光伏發電技術實證公共服務
平臺,加快推動新技術實證驗證與工程轉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推進創新創業機構改革,建設專業化市場化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
理人隊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通過產學研展洽會等多種形式,加
強國內外先進科技成果轉化對接。
六、健全體制機制,市場化發展可再生能源
深化能源體制和“放管服”改革,推進能源低碳轉型,激發市場
主體活力,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健全可再生能源市
場化發展體制機制,健全綠色能源消費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
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為可再生能源發展營造
良好環境。
(一)深化可再生能源行業“放管服”改革。
加大簡政放權力度。落實政府權責清單制度,持續優化可再生
能源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破除清
單之外隱性準入壁壘,進一步放寬準入限制。完善投資管理機制,
對不涉及國家安全、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和戰略性資源開發的可再
生能源項目,推動核準改備案,鼓勵實施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優
化可再生能源項目核準和備案流程,規范風電和光伏發電增容更
新、延壽運行等管理,進一步簡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投資管理程序。
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構建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協同監管機
制,加強可再生能源規劃、產業政策、開發建設、電網接入、調度
交易、消納利用等監管,確保國家規劃政策有效實施。對可再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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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新產業新業態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推進可再生能源行業信用體系
建設,大力推進信用監管,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評級制度,健全守信
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構建能源與自然資源、
生態環境等多部門聯動審批機制,推行項目核準(備案)“一站式” 服務。深入開展“互聯網+政務服務”,促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
推動政務服務質量和效能全面提升。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多部
門協調機制,優化相關權證辦理流程,推動落實項目建設條件,營
造良好發展環境。
(二)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
強化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引導。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
用為導向的開發建設管理機制,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目標并逐年提升,逐步縮小各地權重目標差異,引導各地加強可再
生能源開發利用,推動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強化權重目
標分解落實,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合理共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責任,推動自備電廠、市場化電力用戶等積極消納利用可再生能源。
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評價考核。加強對省級行政
區域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監測評價,推動納入地方政府考核體
系,強化對電網、市場主體消納量完成情況考核,壓實地方責任。
完善激勵機制,建立完善鼓勵消納、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機
制,擴大可再生能源消納利用規模。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長效機制。科學制定可再生能源合合理利用率指標,形成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和系統整體優化的動
態調整機制。統籌電源側、電網側、負荷側資源,完善調度運行機
制,多維度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推動源網荷共擔消納責任,構
建由電網保障消納、市場化自主消納、分布式發電交易消納共同組
成的多元并網消納機制。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場化發展機制。
健全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管理機制。完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
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建立以市場化競爭配置為主、競爭配置和市場
自主相結合的項目開發管理機制。開展生物質發電項目競爭性配
置,逐步形成有效的市場化開發機制,推動生物質發電補貼逐步退
坡。探索水風光綜合基地市場化開發管理機制,推動各類投資主體
積極參與水風光綜合開發。加強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
項目開發建設統計和非電利用生產運行信息統計,推進可再生能源
行業統計體系全覆蓋。發揮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價格信號引導作
用,通過市場機制優化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布局。
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落實可再生能源法,進
一步完善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保障性收購與
市場化交易的銜接。逐步擴大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化交易比重,對
保障小時數以外電量,鼓勵參與市場實現充分消納。
完善可再生能源價格形成和補償機制。完善風電和光伏發電市
場化價格形成機制,促進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穩定投資預期。建
立完善有利于分布式發電發展、可再生能源消納利用的輸配電價機 制。完善抽水蓄能電站價格形成機制,提升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
積極性,促進抽水蓄能大規模、高質量發展。建立完善地熱能發電、
生物質發電價格機制。
構建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交易機制。完善可再生能源參與電力
市場交易規則,破除市場和行政壁壘,形成充分反映可再生能源環
境價值、與傳統電源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推動可再生能源與電力
消納責任主體簽訂多年長期購售電協議,推動受端市場用戶直接參
與可再生能源跨省交易。完善可再生能源參與現貨市場相關機制,
充分發揮日內、實時市場作用。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和分攤機制,
體現調峰氣電、儲能等靈活性調節資源的市場價值,促進區域電網
內調峰和備用資源的共享。完善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機制,規范
交易流程,擴大交易規模。
(四)建立健全綠色能源消費機制。
完善綠色電力證書機制。強化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屬性標識功
能,拓展綠證核發范圍,推動綠證價格由市場形成,鼓勵平價項目
積極開展綠證交易。做好綠證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銜
接。做好綠證交易與碳交易的銜接,進一步體現可再生能源的生態
環境價值。
建立綠色能源消費評價、認證與標識體系。在統一的綠色產品
標識與認證體系下,推動建立綠色能源消費評價體系,逐步建立基
于綠證的綠色能源消費認證標準、制度和標識體系,激發綠證交易
活力,以評價、認證為手段促進科學、靈活的綠色能源消費體系構 建。
積極引導綠色能源消費。發揮媒體作用,深入開展綠色能源消
費公益宣傳和教育,加大對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業、服務、活動等
消費主體和消費行為的認證力度。加大綠色能源消費產品認證力
度,鼓勵新能源設備制造、汽車、IT 等企業提高綠色能源使用比例,
生產綠色產品。提高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和公共機構綠色用能
要求,運用政府采購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消費。
七、堅持開放融入,深化可再生能源國際合作
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全球能源轉型變革,深
層次推進可再生能源產業國際合作。
(一)持續參與全球綠色低碳能源體系建設。
持續完善國際合作交流機制和平臺。用好“一帶一路”能源部長
會平臺,打造綠色、包容的“一帶一路”能源合作伙伴關系,凝聚“一
帶一路”綠色發展共識。辦好國際能源變革論壇及相關活動。加強
與重要國際組織和國家間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對話及合作,深入開展
規劃引領、政策設計、技術交流、融資互動、經驗分享等全方位對
接,發出中國聲音、講好中國故事。
積極參與全球能源與氣候治理。強化與其他發展中國家能源綠
色發展合作,提高發展中國家能源領域應對氣候變化能力。為有需
要的國家提供能力建設、低碳轉型等支持,務實推動全球能源轉型。
(二)深化推進國際技術與產能合作。
加強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技術創新合作。圍繞構建新型電力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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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加強與相關國家在高效低成本新能源發電技術、儲能、氫能等
先進技術上的務實合作。鼓勵可再生能源領域國際技術創新交流,
積極融入全球可再生能源創新網絡。
推進可再生能源產業國際化和國際產能合作。充分把握國際國
內市場差異化特點,發揮國內市場規模大、應用場景多等優勢,積
極探索與國外先進企業合作的新模式、新途徑。鼓勵制造業企業開
展包括裝備、技術、標準、品牌在內的可再生能源優質產業走出去。
(三)積極參與可再生能源國際標準體系建設。
加大可再生能源技術標準的交流合作與互認,積極參與國際電
工委員會等可再生能源合格評定互認體系,支持國內企業和機構參
與國際標準的制修訂,提升我國在國際認證、認可、檢測等領域的
貢獻度。
八、保障措施
強化政策協同保障,開展可再生能源資源詳查與儲量評估,完
善可再生能源發展相關土地、財政、金融等政策,為可再生能源快
速發展提供保障。
(一)完善可再生能源資源評估和服務體系。
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關鍵技術研究。重點針對水
電、風電等開發過程中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開展水生生態、陸
生生態影響基礎研究及相關環境影響減緩技術研究。
加強可再生能源資源開發儲量評估。會同自然資源、氣象等管
理部門共同開展地熱能利用、風電和光伏發電開發資源量評估,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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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可利用的風電和光伏發電資源進行全面勘查評價,按照資源稟
賦、土地用途、生態保護、城鄉建設等情況,準確識別各縣域單元
具備開發利用條件的資源潛力,建立全國風電和光伏發電可開發資
源數據庫,并及時將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可開發利用范圍等空間信息
納入同級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對重要的
新能源開發基地、儲備基地、抽水蓄能站點等進行前瞻性布局。會
同建筑管理部門開展建筑附加和建筑一體化太陽能資源評估。會同
農業農村管理部門開展農村生物質能等新能源資源評估,明確可再
生能源發展空間。
構建資源詳查評估服務體系。發揮各級公共機構和各類企業優
勢,健全網格化、立體式新能源資源詳查評估服務體系,通過政府
組織等方式,實現各類新能源資源共享,科學引導新能源產業投資
與項目開發。
(二)加強可再生能源土地和環境支持保障。
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完善可再生能源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出臺
可再生能源空間布局專項規劃,保障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合理的用
地用海空間需求。統一土地性質認定,明確不同地類的用地標準,
優化土地用途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完善復合用地政策,降低不合
理的土地使用成本。全面評估秸稈綜合利用、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
垃圾焚燒等的環境保護價值,強化生物質能利用與大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等環境保護要求和政策的協同,加強生物質能的資源化利用,
推進生物質成型燃料及專用設備標準制定。
(三)加強可再生能源財政政策支持。
加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力度,央地聯動,根據“以收定
支”的原則,研究完善深遠海風電、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對于碳達
峰有重要作用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綠色金融體系。
完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實施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專項政
策,把可再生能源領域融資按規定納入地方政府貼息等激勵計劃,
建立支持終端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資金扶持機制。豐富綠色金融產
品和市場體系,開展水電、風電、太陽能、抽水蓄能電站基礎設施
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等試點,進一步加大綠色債券、綠色信貸對符
合條件新能源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原則,多
渠道籌資,設立投資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
九、規劃實施
(一)加強規劃銜接。
以國家發展規劃為統領,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強化可再生
能源發展規劃與中長期能源規劃、現代能源體系規劃和各分領域能
源規劃的銜接。建立健全能源領域規劃會商與協調機制,協調可再
生能源開發規模、布局、時序與系統調節能力、跨省跨區輸電通道
建設,保障可再生能源規劃重點任務、重大工程實施。
(二)細化任務落實。
更好發揮國家規劃對地方規劃的導向作用,各省級政府應將本
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等列入本地區能源發展 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明確責任主體、進度要求和考核機制。
(三)加強國家統籌。
對納入國家基地的項目,堅持自上而下、上下結合、國家統籌、
省負總責,建立國家和省兩級協調,在現有投資管理體制下,以省
為主體統籌開展基地開發建設,各類企業平等競爭,開發企業、電
網企業和項目所在地方政府具體落實。國家對基地項目實行統一規
劃、統一布局、明確標準和要求,對納入國家基地項目協調落實土
地、環保、送出消納、并網運行等建設條件。
(四)加強監測評估。
堅持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嚴
格評估程序,適時開展評估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分析問題、制訂
對策,對規劃滾動實施提出建議,規劃確需調整的,由國家能源局
按程序修訂后公布。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開發建設月度調度機
制,及時掌握項目建設運行情況、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十、環境影響分析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可替代大量化石能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
和污染物排放、顯著增加新的就業崗位,對環境和社會發展起到重
要且積極作用。可再生能源上游裝備制造業綠色發展趨勢明確,業
內主流的風電、光伏發電設備制造企業紛紛做出 100%使用可再生
能源、大幅提前實現企業碳中和等公開承諾,產能不斷向可再生能
源資源豐富區域優化布局,降低生產過程碳排放等環境影響。水電、
風電、太陽能發電、太陽能熱利用在能源生產過程中不排放污染物 和溫室氣體,可顯著減少各類化石能源消耗,同時降低煤炭開采的
生態破壞和燃煤發電的水資源消耗。農林生物質從生長到最終利用
的全生命周期內不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生物質發電排放的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和煙塵等污染物也遠少于燃煤發電。可再生能源尤其
是風電、光伏發電設備批量退役與回收處理問題將制定具體的管理
辦法。隨著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管理、全生命周期環境影響評價體系
的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產業將積極構建全生命周期綠色閉環式
發展體系。同時,對于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開發的重點地區,將根據
有關法規要求,做好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析和生態環境影響預
測評估,分析重大項目建設的環境影響,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
影響的政策、管理、技術措施,進一步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與
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2025 年,全國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折合 10 億噸標準煤,屆時
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相當于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約 26 億噸,減少
二氧化硫排放量約 50 萬噸,減少氮氧化物排放約 60 萬噸,減少煙
塵排放約 10 萬噸,年節約用水約 40 億立方米,環境效益顯著.
作者: 來源:國家發改委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