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南方監管局獲悉: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推動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組織編制了《中國南方區域電力市場運營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意見時間為 2022年5月25日至 2022年6月26 日。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
從南方監管局獲悉: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推動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組織編制了《中國南方區域電力市場運營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意見時間為 2022年5月25日至 2022年6月26 日。
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中發〔2015〕9 號文發布以來,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的統籌領導下,南方五省區電力市場建設已經取得了積極進展和顯著成效。一是基本構建了跨區跨省與省內協同運作的中長期交易機制,2016 年以來,累計組織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電量超 2100 億千瓦時,省內市場化電量規模由 2016 年的 1510 億千瓦時增長到 2021 年的 5740 億千瓦時,年均增速 35%,2021 年市場化比例達 47%,向電力用戶釋放了大量改革紅利。二是基本完成了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試點建設。運行情況表明,現貨市場機制能夠充分發揮價格發現作用,電力供應寬松期間,能夠在中長期交易的基礎上,進一步讓用戶側享受到低電價;電力供應緊張期間,現貨市場能夠充分調動發電企業生產積極性,為保障電力供應發揮重作用。三是基本建成了以“區域調頻+省級調峰”為主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體系。調頻市場已穩定運行三年半,市場補償費用總規模超過 35 億元;調峰市場充分挖掘了燃煤火電的靈活調節能力,已為清潔能源騰出超過 13 億千瓦時消納空間。
2022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要求穩步推進省(區、市)/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充分發揮省(區、市)市場在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基礎作用。2022 年 1 月 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函復原則同意印發《中國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工作方案》,要求南方五省區在總結前一階段市場建設經驗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市場范圍,完善市場體系,穩步推進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做出積極探索。2022 年 2 月 21 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關于加快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要求南方區域電力市場于2022 年 6 月底前啟動試運行。
為加快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建設進程,南方電網公司、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組織南方五省區政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各大發電集團、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編制了《中國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實施方案(上報稿)》(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提出了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的具體時間表和路線圖。
二、起草過程
為確保南方區域電力市場按計劃于 2022 年 6 月啟動試運行,4 月起,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根據《中國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工作方案》安排,組織南方五省區政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各大發電集團、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等單位,基于前期《實施方案》廣泛研究討論形成的初步結論,規劃了以“南方區域電力市場運營規則+中長期電能量交易、現貨電能量交易、市場結算、信息披露管理實施細則”為框架的市場交易規則體系,并先后組織了五輪集中工作,就交易規則體系中涉及的市場關鍵機制、主要業務流程、以及各方關注的焦點問題等逐一進行研究,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形成初步結論,在此基礎上,對市場交易規則體系文本進行了起草。截至目前,已經完成《運營規則》的編制。
三、主要內容
《運營規則》共 14 章,137 條,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運營規則》的編制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南方區域電力市場的建設目標和運營原則,市場融合和開放,以及市場監管職責分
工。
第二章,市場概述。主要明確南方區域電力市場的功能定位、市場架構,交易分類及定義,以及市場發展及與其他市場的銜接。
第三章,市場成員及其權責。主要明確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和市場主體的權責。
第四章,市場管理。主要明確市場管理構架,市場準入要求、市場退出原則,合同管理職責、購售電合同形式、零售合同內容要求,合同執行依據和調整解除要求,市場風險管理、信用管理、保函保險管理、第三方監測評估、信息披露和市場秩序要求。
第五章,中長期電能量交易。主要明確交易標的、交易組織方式、合同內容等通則,跨省優先發電計劃的落實、分解、調整、校核及執行偏差結算原則,中長期電能量市場化交易的流程、約束及校核機制,輸電通道分配原則。
第六章,現貨電能量交易。主要明確市場申報、約束編制、市場出清、信息披露、調度機構協同要求,安全校核機制,調度計劃安排、調整原則,出清價格、跨省送受電價格、省內價格機制,與其他環節的銜接、特殊機組的處理、市場力檢測及緩解等要求。
第七章,電力輔助服務交易。主要明確交易品種、補償原則,調頻、備用、調峰及其他輔助服務市場及與現貨電能交易的融合原則。
第八章,不平衡資金處理。主要明確不平衡資金的定義、核算原則,跨省及省(區)內不平衡資金的處理原則。
第九章,計量與結算。主要明確計量點設置、計量數據抄錄及抄表周期要求,結算周期要求,跨區跨省市場結算模式、省內批發市場結算模式,零售市場、輔助服務結算要求,結算業務職責分工。
第十章,市場干預。主要明確市場干預機制、干預原則、干預處置流程、應急方案要求、應急處理流程,市場恢復流程及干預記錄要求。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主要明確爭議的分類、計量故障和差錯處理原則,市場成員間爭議處理辦法。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主要明確市場信息分類、披露職責和方式、信息保密等要求。
第十三章,技術支持系統。主要明確區域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的組成、功能要求及標準要求,市場主體發售電業務系統接入支持要求。
第十四章,附則。主要明確市場交易規則與國家政策文件規定銜接原則,違反市場規則處理辦法,以及市場交易規則的解釋職責和實施時間。
作者: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