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山西省能源局印發2023 年全省電力市場交易工作方案。根據方案,2023 年,繼續開展現貨市場連續結算試運行,除居民、農業用電外,全省工商業用電全部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交易規模預計在 1600 億千瓦時以上。同時明確,符合準入條件的光伏發電(暫不含分布式光伏和扶貧光伏)、風電機組(暫不含分散式
12月13日,山西省能源局印發2023 年全省電力市場交易工作方案。根據方案,2023 年,繼續開展現貨市場連續結算試運行,除居民、農業用電外,全省工商業用電全部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交易規模預計在 1600 億千瓦時以上。
2023 年全省電力市場交易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 號)、《關于加快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2〕129 號)有關要求,推進適應能源結構轉型的電力市場機制建設,依據國家和我省電力市場相關交易規則,結合我省電力市場建設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交易規模
2023 年除居民、農業用電外,全省工商業用電全部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交易規模預計在 1600 億千瓦時以上。
二、市場主體
發電企業:符合準入條件的現役省調燃煤機組、燃氣機組、光伏發電(暫不含分布式光伏和扶貧光伏)、風電機組(暫不含分散式風電)、抽水蓄能電站。鼓勵地方燃煤電廠、生物質發電及小水電等自主申報參與電力市場。待國家和我省綠證交易、綠電交易機制進一步完善后,適時推動平價新能源項目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電力用戶:鼓勵全體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暫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售電公司: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三、交易安排
2023 年,繼續開展現貨市場連續結算試運行,加快完善機制建設,優化市場銜接,規范市場管理,推動我省電力現貨市場盡快邁向正式運行。
(一)批發市場
1.中長期交易分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用電交易和普通用戶用電交易兩個序列。列入省工信廳可參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用電交易的備案企業名單的用電,允許參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用電交易;其他入市用戶(包括榆林供電公司用電)參與普通用戶用電交易。
2.普通用戶用電交易按年度、季度(多月)、月度、旬、日為周期組織交易。其中年度、季度交易分月組織,交易方式、時序及成交量約束等按照我省電力市場相關交易規則執行。年度、季度(多月)、月度、旬集中交易價格上下浮動原則上均不超過燃煤發電基準價的 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 20%限制。年度、季度(多月)雙邊合約價格經購售雙方協商一致后,可按月調整。
3.戰略性新興產業用電交易按照月度、旬為周期開展,在普通用戶用電交易之前組織,交易采用典型曲線(由戰略性新興產業用電歷史曲線計算形成);待交易平臺具備條件后,以掛牌交易方式組織分時段(24 個時段)交易,用戶側中長期曲線偏差約束、超額獲利約束等按照有關交易規則執行。戰略性新興產業用戶側含售電公司)只能在參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用電交易的用電側市場主體之間通過零差價轉讓合同處理偏差,發電側戰略性新興產業用電交易合約轉讓不限于參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用電交易的發電企業。
4.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和交易規則執行,以掛牌交易方式參與年度交易、月度交易,并根據保障性優先發電量、代理購電量預測及月內實際執行情況,組織開展代理購電月內交易。
5.具備分時計量條件的低壓用戶、電信基站等(含售電公司代理)直接參與現貨市場,通過售電公司代理時,暫不參與零售分時交易。暫不具備分時計量條件的低壓用戶、電信基站以及榆林供電公司用電暫不直接參與現貨市場,繼續按照現行交易規則參與中長期交易并開展結算。
6.積極推動建立公平充分競爭的市場機制,逐年提高火電企業參與中長期交易的供需比 K 值,2023 年原則上不低于 1.1,具體由山西省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并報省能源局,由省能源局會同山西能源監管辦研究確定。
7.完善適應高比例新能源的現貨市場機制。研究推動新能源企業以報量報價方式參與現貨市場,對報價未中標電量不納入棄風棄光電量考核,具體按照有關交易規則執行。根據實際運行情況,持續優化獨立儲能、虛擬電廠等新興市場主體參與現貨市場機制。研究出臺新型儲能共享容量租賃交易機制。健全市場調控措施,保障現貨市場年度、季度均價在合理范圍內運行,允許現貨價格短期波動,激發各類資源靈活性和調節能力,促進新能源消納和電力保供。
8.按年度、季度、月度、月內為周期開展省內綠電交易,鼓勵平價新能源項目自愿參與交易,帶補貼的新能源項目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參與交易。探索綠電交易與中長期普通分時段交易融合統一開展,在成交價格中分別明確綠色電力的電能量價格和綠色環境價值。
(二)零售市場
1.2023 年,普通零售用戶統一通過線上零售交易平臺自主選擇零售套餐向售電公司購電;戰略性新興產業零售用戶在電力交易平臺與售電公司綁定購售電關系、按月約定月度結算方案購電,后續具備條件后通過線上零售交易平臺向售電公司購電。
2.參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用電交易的售電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公開遴選。
3.除國家規定不執行峰谷電價的用戶外,參與現貨市場的 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非戰略性新興產業用電交易零售用戶(多電壓等級市場主體按最高電壓等級)須與售電公司簽訂分時零售交易合同。
4.完善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和綜合服務能力評價標準。推進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建立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等級與履約保障憑證掛鉤機制。
四、優化各類市場銜接機制
做好中長期交易與現貨交易銜接,在高比例簽訂旬及以上中長期合約的基礎上,逐步放寬短期(日滾動)交易的成交量約束及價格限制,允許市場主體靈活調整合約,規避現貨價格波動風險。強化電能量市場與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銜接,加快技術創新,研究推動電能量市場與輔助服務市場聯合優化出清,提高市場運行經濟性。優化批發市場與零售市場銜接,鼓勵售電公司結合批發市場形成的分時價格,制定分時零售套餐,引導用戶側靈活資源參與電力平衡。完善省內交易與省間交易銜接,省內發電企業要切實承擔責任,在保障省內電力供應的基礎上,積極參與省間外送交易。
五、落實消納責任權重制度
各市場主體應完成所承擔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任務,鼓勵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消費綠電,駐晉央企和省屬國有企業、高耗能企業要帶頭使用綠電。企業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以本企業持有的當年度綠證作為相關核算工作的基準,鼓勵企業購買省內新能源企業的綠證。
六、相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政策宣傳培訓工作。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協調,加大對我省電力市場建設的宣傳報道,通過網頁端、移動端及紙質宣傳材料等多種渠道,以漫畫、宣傳冊、短視頻等,引導廣大市場主體了解市場、參與市場、建設市場,推動市場健康發展。各市能源局重點引導用電企業了解和掌握電力零售平臺功能及相關零售套餐內容,結合企業實際,科學選擇合理的零售套餐。
(二)做好市場信息披露工作。省電力公司、山西電力交易中心要主動作為,認真研究電力零售市場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合理擴大信息披露范圍,豐富信息披露方式,盡可能減少市場信息不對稱現象,全面提升電力零售市場透明度,保障零售用戶合法權益。
(三)強化市場風險監測工作。建立月度市場運行風險監測評估機制,由第三方機構和相關專家定期分析市場供需形勢、價格波動、盈虧情況等,開展市場力監測和風險辨識,形成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報告并報送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監管辦,協助省能源局提前準確研判市場形勢,了解市場風險,及時提出調控措施。
本《方案》有效期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