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細則》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國辦函
〔2022〕39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全區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19號)的有關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自治區能源局于2022年印發了六類市場化新能源項目實施細則。針對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在推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組織編制了《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原實施細則廢止。《實施細則》旨在保障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高質量建設,推進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
二、《實施細則》主要內容包括什么? 《實施細則》共包括6章,18個條款。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包括目的依據、定義,提出兩類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需堅持自我消納、自主調峰的原則,提出了新增負荷定義。
第二章為申報條件,針對工業園區、配套產業、新增負荷年用電量、增量配網、儲能配置、前期工作、承諾出具等提出要求。新能源項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關限制性排查文件,項目主體自行承擔因負荷或調峰能力不足造成的棄風棄光風險。
第三章為建設管理,新能源項目不得早于新增負荷、儲能設施投產,且與新增負荷項目運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確接入工程建設主體要求。
第四章為申報審批,提出申報、評估和批復等環節的要求。項目投資主體自行編制申報方案,報送項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審核把關后報送自治區能源局,跨盟市項目由相關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聯合報送。自治區能源局按照“成熟一個、審批一個”原則,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項目評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印發批復文件,并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五章為組織實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根據自治區批復的實施方案,及時核準(備案)項目。項目開發主體嚴格按照印發后的實施方案進行項目建設,不得變更建設內容、股權結構。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監管,定期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建設情況,根據批復的實施方案和相關規定進行驗收。投資主體須提前制定負荷不足、調峰能力降低或停運的處置預案。投資主體無力實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終止項目,自治區能源局收回相應的新能源規模。
第六章為附則,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復實施的項目,原則上仍執行原批復要求,以前細則和批復要求中未予明確,但本細則中有明確要求的,可參照本細則執行,已批復項目如需調整可按此細則重新履行申報手續。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政策調整,與國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三、《實施細則》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放寬了對新增負荷要求,允許已報裝但供電工程尚未開工的用電項目、國家鼓勵綠色替代的存量用電項目或與 電網企業協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電項目均可參與園區綠電。
2、引入了峰谷差率概念以優化儲能配置方案,保證從公用電網受電電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負荷自然峰谷差率,峰谷差率=(最高負荷—最低負荷)/最高負荷。
3、明確新能源、負荷、儲能的投產時序要求,要求新能源項目不得早于新增負荷、儲能設施投產,當新能源建設 時序跟不上負荷時,電網公司要通過臨時供電保證負荷正常運行,待新能源建設完成后再切換至正常運行方案。
4、明確了跨盟市項目由相關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聯合報送。
5、明確了投資主體無力實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終止項目,批復的能源主管部門收回相應的新能源規 模。
6、對于已批復實施的項目,原則上仍執行原批復要求,以前細則和批復要求中未予明確,但本細則中有明確要求的,可參照本細則執行,已批復項目如需調整可按此細則重新履行申報手續。
作者: 來源:內蒙古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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