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細則》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國辦函 〔2022〕39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全區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19號)的有關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自治區能源局于2022年印發了六類市場化新能源項目實施細則。
針對全額自發自用新能源項目在推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組織編制了《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全額自發自用新能源項目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原實施細則廢止。《實施細則》旨在推進全區清潔生活生產,加快優化調整能源結構,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二、《實施細則》主要內容包括什么?
《實施細則》共包括6章,18個條款。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包括目的依據、定義,提出五類全額自發自用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提出了新增負荷定義。
第二章為申報條件,針對消納方式、燃煤電廠、前期工作、承諾出具等提出要求。要求配建的新能源需全額消納、不向公共電網反送電。新能源項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關限制性排查文件,項目主體自行承擔因負荷或調峰能力不足造成的棄風棄光風險。
第三章為建設管理,新能源項目不得早于新增負荷、儲能設施投產,且與新增負荷項目運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確接入工程建設主體要求。項目自發自用電量暫不征收系統備用費和政策性交叉補貼。
第四章為申報審批,提出申報、評估和批復等環節的要求。項目投資主體自行編制申報方案,報送項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項目評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印發項目批復文件,并上報自治區能源局備案。
第五章為組織實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根據自治區批復的實施方案,及時核準(備案)項目。項目開發主體嚴格按照印發后的實施方案進行項目建設,不得變更建設內容、股權結構。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監管,定期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建設情況,根據批復的實施方案和相關規定進行驗收。投資主體無力實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終止項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收回相應的新能源規模。
第六章為附則,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復實施的項目,原則上仍執行原批復要求,以前細則和批復要求中未予明確,但本細則中有明確要求的,可參照本細則執行,已批復項目如需調整可按此細則重新履行申報手續。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政策調整,與國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三、《實施細則》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放寬了用地要求,允許周邊符合新能源建設要求地塊建設全額自發自用新能源項目,省道、縣道兩側邊坡、露 天排土場的周邊物流集中區域也可用于新能源建設。
2、明確了廠用電負荷可存量替代。
3、明確了項目在系統備用資源富余的情況下,電網企業可為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提供適當的備用容量支持,具體事宜由項目主體與電網企業自行協商。自發自用電量暫不征收系統備用費和政策性交叉補貼。
4、明確了投資主體無力實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終止項目,批復的能源主管部門收回相應的新能源規模。
5、對于已批復實施的項目,原則上仍執行原批復要求,以前細則和批復要求中未予明確,但本細則中有明確要求的,可參照本細則執行,已批復項目如需調整可按此細則重新履行申報手續。
作者: 來源:內蒙古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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