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細則》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國辦函〔2022〕39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全區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19號)的有關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自治區能源局于2022年印發了六類市場化新能源項目實施細則。針對火電靈活性改造消納新能源項目在推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組織編制了《內蒙古自治區火電靈活性改造消納新能源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原實施細則廢止。《實施細則》旨在促進煤電與新能源聯營,規模化集約化開發新能源,推動燃煤電廠火電靈活性制造改造實施,加快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提升新能源消納能力。
二、《實施細則》主要內容包括什么? 《實施細則》共包括6章,18個條款。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包括目的依據、定義,項目不增加系統調峰壓力的原則,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煤電與新能源實質性聯營,規模化、集約化開發建設新能源。
第二章為申報條件,針對燃煤機組性質、壽命,改造后調節能力,運行工況、新能源開發場址等提出要求。要求新能源項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關限制性排查文件。
第三章為建設管理,對燃煤機組改造后調節能力,新能源規模配置方式、開發方式等提出要求。按照新增調節空間1:1確定新能源規模,配建的新能源要與相應的靈活性制造改造的燃煤電廠實現實質性聯營,電網企業按照新能源場址,規劃建設匯集變電站和接入線路。
第四章為申報審批,提出申報、評估和批復等環節的要求。項目投資主體自行編制申報方案,報送項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項目評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印發項目批復文件,并上報自治區能源局備案。
第五章為組織實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根據自治區批復的實施方案,及時核準(備案)項目。項目開發主體嚴格按照印發后的實施方案進行項目建設,不得變更建設內容、股權結構。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監管,定期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建設情況,根據批復的實施方案和相關規定進行驗收。投資主體無力實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終止項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收回相應的新能源規模。
第六章為附則,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復實施的項目,原則上仍執行原批復要求,以前細則和批復要求中未予明確,但本細則中有明確要求的,可參照本細則執行,已批復項目如需調整可按此細則重新履行申報手續。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政策調整,與國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三、《實施細則》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明確了現役、核準在建機組在純凝工況和供熱工況下的調節能力要求。
2、明確了投資主體無力實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終止項目,批復的能源主管部門收回相應的新能源規模。
3、對于已批復實施的項目,原則上仍執行原批復要求,以前細則和批復要求中未予明確,但本細則中有明確要求的,可參照本細則執行,已批復項目如需調整可按此細則重新履行申報手續。
作者: 來源:內蒙古能源局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