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在浙江省嘉興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現場交流會上透露,國家能源局將重點研究和落實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在我國,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正式施行以來,可再生能源發展實現了有法可依,通過幾年的跨越式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已初見成效。然而棄風棄光、分布式光伏并網難等問題的日益凸顯
近日,國家能源局在浙江省嘉興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現場交流會上透露,國家能源局將重點研究和落實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在我國,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正式施行以來,可再生能源發展實現了有法可依,通過幾年的跨越式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已初見成效。然而棄風棄光、分布式光伏并網難等問題的日益凸顯,給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尋找新思路將可再生能源市場化進程加快成為我國“十三五”能源發展的主要目標。
如今,可再生能源配額制--2007年由國務院提出,沉寂7年后重被喚醒,讓眾多業內人士看到了希望。有業內專家表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以法律手段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市場份額做出強制規定,通過引入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機制在發電商、供電商、用電方三者之間構建良性市場化循環模式。可以斷言的是,未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實施,可以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在可再生能源應用中遇到的問題,給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利益平衡問題是難產的主因
早在2007年國務院就提出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發展思路。據了解,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基本思路是:國家對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地方政府三大主體提出約束性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要求。即強制要求發電企業承擔可再生能源發電義務,強制要求電網公司承擔購電義務,強制要求電力消費者使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義務。
在制度設計上,允許配額指標交易流轉,獲取交易收入。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對本報記者表示:“當時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方案有幾種,例如對大型發電企業而言,以某一時間為節點必須擁有 5%的可再生能源占比,然后逐年提高份額;對達不到標準的企業,將受到政策的制約和懲罰等等。”“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我們在2009年底即《可再生能源法》修訂完成以后就參與支持研究的,2010年底國家能源局召開了第一次關于草案的討論會。幾年過去了,一直因為利益平衡問題遲遲未能出臺。”能源基金會中國可再生能源項目主任蘆紅對本報記者表示。
現階段,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已經進入到一個比較重要的時期,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發展形成了一定的規模。有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風力發電量占總發電量的2.6%,風能、太陽能的發電量達到1488億千瓦時。同時,僅風力發電量就已連續兩年超過了核能的發電量。
“現在提出配額制對于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一個時機。一是我國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應用中的份額越來越大;二是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與2007年相比也是實現了大幅度的降低。這兩個條件都讓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實行成為可能。”林伯強表示。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對本報記者表示:“配額制是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內容,體現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發展可再生能源必須將國家的責任和全社會的義務相結合。
幾年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相關草案不止三議其稿仍未能出臺,就是落實不了責任和義務的關系。”孟憲淦向本報記者透露,“與第一稿強制色彩明顯的情況相比,未來出臺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不會像之前那樣強制要求成分居主導,而是結合當前遇到的具體問題,出臺一系列更具可操作性的應對辦法。”
作者:趙汀 來源:中國電力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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