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之二:對可再生能源項目全面引入市場機制。可再生能源全面引入市場機制,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硬性規定的固定上網價格將僅適用于功率在500kW(自2016年起100kW)以下的設備,而大型可再生能源項目直接出售電能時只能獲得彈性市場價格。此前法律規定,項目業主每個月可以有一次選擇權,可以選擇享受國家規定的固定上網電價,也可以選擇直接參與市場競爭,在此基礎上再享受一定額度的補貼。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則要求所有新建(大型)項目都必須采用后一種形式。新法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所有500千瓦以上的新建設備,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100千瓦以上的新建設備,都必須采用直接市場競價銷售模式。二是引入招標機制,通過招標確定補貼額度。最晚自2017年起,將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可再生能源的補貼額度,從2015年起將在試點階段針對地面光伏電站采用新的招標模式,先積累這一新招標模式的使用經驗。未來還將再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以便將新的招標模式應用擴展到其他類型可再生能源。
趨勢分析:固定上網電價機制具有濃厚的行政干預特定,不能全面、充分反映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價值(或者說商品屬性)。可再生能源發電既有電量價值,也有其時間價值,只能通過電力市場才能有效反映其商品屬性,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競價就是要讓可再生能源回歸商品屬性。在很多國家,包括中國,招標機制往往是用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初期,而德國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到所謂高級階段后卻又回歸到招標制。德國之所以重新引入招標制,就是要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最低成本的可再生能源項目,促進競爭,降低成本。
作者:王乾坤 來源:能源觀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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